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中毅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关于签订三方协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签订三方协议,
没有改变公司持有上河建筑的股权比例,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原股东吴
捷春将继续履行原协议约定的义务及承诺,同时鑫运发投资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
任,因此,对公司在上河建筑的权益没有影响,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
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
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上河建筑的股权优先购买权及签订三方协议。
独立董事:李宝江、刘名旭、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