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模具 公告编号:2016-015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2 日(星期四)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大道 588 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志军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6,593,1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0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6,591,1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09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316,9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3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314,9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3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 于 本 议 案 : 同 意 66,592,6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6,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关 于 本 议 案 : 同 意 66,592,6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6,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同意 66,592,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6,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
同意 66,592,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6,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 于 本 议 案 : 同 意 66,592,6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6,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昊、林超(以下简称“六和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