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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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律师事务所 东港股份调整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港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东港股份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拟实施的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东港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

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东港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即东港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

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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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东港股份调整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港股份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港股份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东港股份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已

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延长股票购买期的议案》。

2、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延长股票购买期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二)本次调整后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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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东港股份调整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内容的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并延长股票购买期的议案》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第二次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如下:

项目 原计划条款 新计划条款

持股计划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名称 股计划 计划

总规模 不超过 3.9 亿元 不超过 2.6 亿元

资金来源 员工自筹 2.6 亿元,融资 1.3 亿元 员工自筹资金 2.6 亿元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合计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合计

不超过 460 人,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不超过 460 人,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 5 人,分别为:董事长王爱先, 合计 5 人,分别为:董事长王爱先,

监事王晓延、张力和高级管理人员郑 监事王晓延、张力和高级管理人员郑

理、齐利国,其合计认购不超过 1,370 理、齐利国,其合计认购不超过 1,680

参与人员

万元,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万元,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外的参加对象合计不超过 455 人员外的参加对象合计不超过 455

人,合计认购不超过 24,630 万元。 人,合计认购不超过 24,320 万元。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

及其最终认购份额以其实际出资为 及其最终认购份额以其实际出资为

准。 准。

管理方式 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公司自行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3-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员工持股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经办律师:

刘永冈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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