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翁中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公司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提名翁中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之现象;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
形。该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2、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决议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决议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董事候选人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郑颖斌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公司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提名郑颖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之现象;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
形。该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2、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决议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决议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董事候选人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陈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陈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陈彦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聘任陈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关于聘任吕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吕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吕彬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聘任吕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五、关于聘任翁中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翁中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翁中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同意聘任翁中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邬崇国 陈康华 王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