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李华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李华宾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
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形。
三、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
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岗位要求。
我们同意将李华宾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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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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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晓峰 尹中立 张富根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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