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
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了《关
于延长〈关于公司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有
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作
为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有效期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重组顺利实
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审批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晓 阎焱 徐冬根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