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公司与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来源:巨潮网 2016-09-29 18: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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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

二○一六年九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南京市签署:

甲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 223 号

法定代表人:符冠华

乙方: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 40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永康

鉴于:

1、2015 年 11 月 17 日,甲乙双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乙方拟通过自有资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 10,095,911 股股票。

2、甲方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相应由 19.81 元/股调整为 19.69 元/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调整后的发行价=

调整前的发行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9.81-0.1199055=19.69 元/股。

3、双方同意,乙方拟调整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于甲方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且乙方调整其认购甲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之后,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调整为

7,618,080 股。

二、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有效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三、本补充协议系对原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

补充协议未提及的事项,以原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

的,适用本补充协议。

1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甲方保留作为申报材料及

备用文件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协慧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9 月 29 日

(本页为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签署页)

乙方: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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