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
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公司经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决定终止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该程序合法、有效。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等造成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二、《关于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规模为
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主
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以及补充公司运营资金。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
融资成本及风险,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通
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曾广胜 岑赫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