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川南药业、台州前进增资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开展和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
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川
南药业、台州前进进行增资,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料药及中间体 CMO
中心扩建项目”、“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的建设。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川南药业、台州前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本页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