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现就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孙维元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孙维元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情形;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
述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孙维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请董事会将此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江波、徐勇、柳絮、叶鹏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