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医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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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一六年九月

1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达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接受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蓝润资产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发表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

独立的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旨在对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和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权

益变动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承诺等均系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

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

任,本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

价。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

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

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

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

任何第三方使用。

本核查意见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

2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本次权益变动标的所处行业的国家

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有关各方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有关各方提供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4、本次权益变动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充分履行;

5、无其它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3

目录

重要声明 ....................................................................................................................... 2

目录 ............................................................................................................................... 4

释义 ............................................................................................................................... 5

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7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股权目的的核查............................................................... 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实力及诚信记录等情况的核查 ................................... 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 1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11

七、对本次收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 12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12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12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14

十一、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及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的核查 .................................................................................................................................... 15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核查 ..................... 15

十三、对收购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16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16

4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蓝

指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润资产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运盛医疗、上市公司 指

600767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盛(上海)医疗科技

本核查意见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运盛(上海)医疗科

本合同、股份转让协议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控

蓝润集团 指

股股东

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系

九川集团 指

运盛医疗的控股股东。

审计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三年 指 2013年、2014年、2015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5号准则》 指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6号准则》 指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5

绪言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规要求,蓝润资产构成本次收购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信达证券接

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披

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并作出如下说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

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

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交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4、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获得

通过,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

行为;

6

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

了审阅及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

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

意见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认真审阅和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基础上,并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与

《收购办法》和《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等信息披露要求相比对,经核

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见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股权目的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主要目的是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

资源,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同时公司认可并看好

运盛医疗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此次股份转让,拟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投

资收益。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

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权益变动目的合法、合规。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核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关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持

股份计划的公告》的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并改选董

7

事会及监事会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前置条件下,计划自2016年6月26日

起十二个月内,在二级市场增持运盛医疗股份,在价格不超过25元/股前提下,

增持比例不低于3%,不超过5%,该增持计划包含蓝润资产承接九川集团未完成的

增持资金不低于20,020,168.39元的增持计划。

经核查蓝润资产已充分披露其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其计划的完成,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

《收购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实力及诚信记录等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蓝润资产为一家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信

息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5楼505号

法定代表人 董翔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码 91510000095584271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商务服务

经营范围

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

成立日期 2014年03月27日

经营期限 2014年03月27日起至2999年12月31日止

税务登记证号码 915100000955842718

股东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1号办公楼39楼

邮政编码 610000

联系电话 028-67657777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蓝润资产作为一家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蓝润资产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

情形。

(二)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8

根据蓝润资产确认及承诺,其不存在以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经查阅蓝润资产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和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以

及住建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dqingyang.gov.cn/)

以及蓝润资产出具的确认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信息义务披露人的承诺及

相关确认,蓝润资产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蓝润资产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经济实力的核查

经查阅蓝润集团、蓝润资产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本财务顾问认

为:蓝润资产具备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经济实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管从事公司经营管理多年,对现代化公司治理有着丰富的

经验同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息披露等相关规章制度,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已经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积

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

基于上述情况及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蓝润资产及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查阅蓝润资产的企业信用报告和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以及住建等部

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蓝润资产出具的确认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自蓝润资产成立

之日(2014年03月27日)起至本核查说明出具日,蓝润资产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9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诚信记录良好。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根据蓝润资产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以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出具的声明并通过网上核查等程序,本财务顾问认为:

蓝润资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诚信记录良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蓝润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夫妇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未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蓝润

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夫妇在境内、境外不存在持有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

蓝润资产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蓝润资产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并做好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蓝润资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00 100.00%

10

蓝润资产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戴学斌 董翔

70% 30%

怡君控股有限公司

100%

深圳市蓝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 2%

92%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蓝润集团持有蓝润资产 100%股权,为蓝润资产控股股东。戴学斌、董翔夫

妇直接持有蓝润集团 8%股权,通过怡君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蓝润集团 92%股

权,故蓝润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为戴学斌、董翔夫妇。

经查阅蓝润资产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以及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本财务顾问认为:蓝润资产在其编制的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与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且未发现

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蓝润资产《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查阅《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

义务人本次收购的资金共需支付约7.85亿元,均来源于蓝润资产的自有资金及自

筹资金,其中6亿元为蓝润集团投入蓝润资产的资本金,不足部分为蓝润资产向

蓝润集团的借款,上述资金来源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关联方的

情形。

经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蓝润集团实缴6亿元出资的《验资报告》、蓝

润资产向蓝润集团2.6亿元的《借款协议》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

11

次股权转让共需支付约7.85亿元,均来源于蓝润资产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

中6亿元为蓝润集团向蓝润资产投入的资本金,不足部分为蓝润资产向蓝润集团

的借款,上述资金来源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关联方的情形。

七、对本次收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根据蓝润资产《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查阅《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

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股份的支付方式为现金,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

购不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查阅蓝润资产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决定书》,本财务顾问认为:蓝润资产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说明》,本财务顾

问对蓝润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核查如下:

(一)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

益。

(二)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的

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止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

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

12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实

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的核查

2016 年 6 月 26 日,蓝润资产与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蓝润资产协议受让九川集团持有运盛医疗 53,508,343 股股份,占运盛

医疗总股本的 15.69%。因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九川集团持有的运盛医疗合

计 53,508,343 股股份中尚有部分股份存在被查封或冻结的可能,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变更了《股份转让协议》,变更后蓝润资产协议受让九川集团持有运

盛医疗 50,000,000 股股份,占运盛医疗总股本的 14.66%。本次权益变动后,蓝

润资产将成为运盛医疗第一大股东。由于九川集团存在重大的债务危机问题,导

致其持有运盛医疗的股份被其债权人轮候冻结,九川集团为运盛医疗的控股股

东,如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其债务危机问题,可能致使上市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状

态,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造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导致上市公司陷入危机。为

维护上市公司股权稳定,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自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九川集团签

署转让协议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期间,运盛医疗有三名董事辞职,九川集

团提名补选了蓝润资产推荐的张力、徐慧涛、李建龙三名董事。上述事项经上市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在未来12个月内拟通过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选举新的

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本财务顾问将并协助并督

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3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成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合理修改,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财务顾问将督促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

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

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1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蓝润资产已出具了《关于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蓝润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

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性,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

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润资产及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与运盛医疗不存

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形,为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蓝润

资产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根据2016年9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运盛医疗在上海签订的《运盛(上海)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蓝润资产拟向

运盛医疗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除以上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

署之日,蓝润资产与运盛医疗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

存在的关联交易,蓝润资产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一、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及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

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九川集团出具的《关于对收购股权是否设定其他权利

及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利益补偿安排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以借款方

式方式帮助九川集团解决相关债务问题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权也未设定其他

权利,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未发现本次协议转让的股权设定其他权利,由于九川集团股份涉及债权债务的诉

讼较为复杂,为股份顺利过户,蓝润资产同意以借款方式帮助九川集团解决相关

债务问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蓝润资产累计向九川集团借款3.27亿元。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的核查

15

根据2016年9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运盛医疗签订的《运盛(上海)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蓝润资产拟向运盛

医疗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经查阅蓝润资产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蓝

润资产出具的《蓝润资产与运盛医疗及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未发生交易的说

明》,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以上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润资

产与运盛医疗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十三、对收购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买卖运盛医疗股票的自查报告,蓝润资产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经核查,蓝润资产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日前六个月内

均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运盛医疗股票的行为。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蓝润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蓝润资产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的

股份的情况等进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办法》、《准则15

号》、《准则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蓝润资产

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16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 _______

徐克非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 ____ ___ ________

易桂涛 粟 帅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月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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