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6(118)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事项
的独立意见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
技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会议同意以 13,000 万元收购自然人曲京武、刘
平尚、隗刚三名股东持有的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亨科技”)
49%的股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
代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以及与道亨科技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后,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收购道亨科技股份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以及与道
亨科技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收购道亨科技股权的方
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方
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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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交易双
方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基础,经
友好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其他
中小股东利益。
5、公司与道亨科技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6、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收购道亨科技股权的总体安排。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收
购无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曾军、韩凌、郭素玲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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