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
常运作,促使该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需要,且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
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宜。
二、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对该关联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
可。我们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
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根本利益。
2、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关联董事康宝华按规定回避表决,其
它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签订提交议案的关联交易协议。
独立董事:田炳福、哈刚、吴粒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