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6-165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必康(洋口港)新材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1、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生产
布局,提升公司在新材料领域的竞争实力,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与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协商签订了《必康(洋
口港)新材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2、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双方协议中的生效条件约定,公
司后续会将签订该框架协议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签订框架协议事项暂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署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取得项目建设储备用地。待本框架协议中
涉及的新材料项目投资事宜最终明确后,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3、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对方情况介绍
名称: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地址: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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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1、项目名称:必康新材料项目。
2、项目总投资:15亿元人民币。
3、项目建设内容:新建年产10万吨新材料项目。
4、项目预计经济效益:项目达产后,预计年产值达到25亿元人民币,利税6
亿元。
5、项目建设时间:建设期限叁年。
(二)建设地点及用地规模
项目选址地点位于江苏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一期,总规划面积约为
700亩。
(三)供地方式
乙方以挂牌出让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的开工建设及建设进度等乙方义务的
履行情况。
(2)甲方成立由县级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帮
助乙方办理环评、安评、规划、环保、建设、立项等相关合规性手续,协调解决
项目建设环境保障问题。
(3)甲方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七通一平”(水、电、路、视、讯、排水、
排污及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待场地平整到位后交付乙方正常
使用。
(4)甲方确保乙方按相关法定程序获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5)甲方同意按照乙方项目的规模及建设进度给予乙方相应的优惠扶持政
策,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6)甲方负责向省、市争取产业发展等相关扶持资金,并保证争取资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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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于本协议约定项目。
(7)甲方协助乙方招聘高级人才和招收普通工人,人才引进享受省、市相
关优惠政策。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乙方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
省级政府的部分外,地方性收费中的县级留成部分免收。
(3)乙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及节能、环
保、安全等规定。
(4)乙方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南通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
指标体系》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并规范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国家项目
建设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三同时”( 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5)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乙方应邀请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6)同等条件下,乙方在建设和生产期间可优先享受省市政府对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融资的政策。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承诺的优惠政策没有兑现,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项目审批结束后6个月未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每年收取土地出让
金20%的土地闲置税;超过2年的,由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收回协议约定的项目
建设用地使用权。
(2)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出现停建、撤建和违反《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甲方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乙方的地上资产归甲方
所有。
3、甲乙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
让给第三方执行。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解除协议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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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议变更与解除
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则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应采用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本框架协议在签订一年内,该项目未能实质性启动,则该协议无效。
(七)协议生效及解决争议方式
本协议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四、签署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与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新材料项目签订合作
框架协议,一方面,依托于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的区位优势以及地方政府对公司项
目发展的支持,有助于为公司新材料项目用地的顺利取得以及项目建设的顺利实
施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新材料项目是公司目前重点发展的业务之一,新材料项
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盈利预期,符合公司的
长远规划和战略发展需要。项目若能顺利建成并投产,将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增
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2、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向的框架性协议,框架协议签
署的主要目的是为取得项目建设储备用地。从项目用地的取得、项目的确定到项
目的正式投资、建成并产生效益,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本框架协议的签订暂
不会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的框架性陈述,且公司投资的
新材料项目尚未最终明确,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
能性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未来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2、本框架协议中涉及的新材料项目投资金额、规模及预计收益仅为初步预
估数,公司后期将对确定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可行性分析,因此后续存在
实际执行金额与本框架协议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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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本框架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必康(洋口港)新材料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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