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资产出售的事项,在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资产出售的议案经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会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其审议和表决
程序合规合法。
二、本次交易目的是为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集中资源发展公司
的供应链服务等核心业务,实现转型,提高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
价,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李 洋
胡 钢
林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