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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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工具 公告编号:2016-046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因与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达”、“被告”)和四

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莱雅”、“被告”)承揽合同纠纷案,

分别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号:

2016-024)。

二、判决情况

(一)公司诉四川科达承揽合同纠纷案

公司近日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 0191 民初 7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费 932,606.74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4 年 9 月 16 日起

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公司诉四川美莱雅承揽合同纠纷案

公司近日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 0191 民初 7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博

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费 2,628,016.01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

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诉四川科达和四川美莱雅承揽合同纠纷案的胜诉,为公司收回相关账款

创造了有利条件。公司将督促被告履行法院判决, 继续采取措施追偿账款,但相

关款项的收回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冀 0191 民初 709

号;

2、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冀 0191 民初 708

号;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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