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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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0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星期

四)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6年9月28日(星期三)15:00至9月29日(星期四)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2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许晓军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58人,代表股份数量

814,045,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9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公司股份761,352,878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7.60%;

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公司股份52,692,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徐吉文律师现场见证。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议案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06,610,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反对6,249,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7%;弃权

1,1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15%。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46,291,437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6.16%;反对6,249,48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3%;弃权1,1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70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向兵工财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05,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反对7,350,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68%;弃权

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46,305,398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6.19%;反对7,350,92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8%;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5%以

2

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徐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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