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福建三
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本)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之相关事
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
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监管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使用期
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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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修订本)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
理财产品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苏天森 黄导 刘微芳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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