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69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
整的计划,蓝润资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蓝润资产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将择机剥离上市公司原经营不良的资产。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上述资产剥离计划尚需进一步的论证和完善。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
划,蓝润资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
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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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
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更正后的披露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的计划,蓝润资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
计划,蓝润资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
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
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
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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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
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
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将择机剥离上市公
司原经营不良的资产,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资产剥离计划尚需进一步的论证和完善。如果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护
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但不排除未来有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提议。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
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
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
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本财务顾问将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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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
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
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更正后的披露内容:
“(一)对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止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
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
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
将根据实际情况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合理修改,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
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
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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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
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本财务顾问将督促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
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
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九川集团暂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更正后的披露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川集团拟在本报告签署日起始 3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直接持有的 3,508,343
股。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新增披露内容如下:
“蓝润资产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如蓝润资产推荐的董事及监事通过运盛医疗的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蓝
润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夫妇将成为运盛医疗的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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