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
部分条款。 具体修改如下:
一、 关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为:(一)本届董事会由 7 人组成。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为: (一)本届董事会由 8 人组成。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为: 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本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