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光电”)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我们允许其申请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富顺光电本次申请贷款业务
有利于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以支持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
贷款业务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富顺光电向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有效期为自融资发生之日起两年。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资金安全情况下,公司以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
买低风险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在 8,000 万元额度内的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同
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升平 邬筠春 朱 方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