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资
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姜家奇先生为公司经营总监的提名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任职经历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程汉涛、沈险峰、梁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