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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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6〕068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签署光伏

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对应合同额为人民币30500万元, 其中上海华明电力设

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额为245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整),四

川鸿升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额为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整)。

●该合同附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获得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2016年9月27日,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

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销售”)与四川鸿升

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万和”)组成联合体,同合肥市大川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方”或“业主” )及其股东马计湘、陈国才、

刘慧君在上海华明总部签署了《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沈岗水库

20MW&林庄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PC总承包合同”

或“本合同”)。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自动生效:

1.1 发包方已完成验资和其它必需的工商手续。该投入注册资本应包括本项

1

目建设所需的全部前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全部征地合同等,且发包方对外

不存在任何债务或隐性债务,如有此类债务,则由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共同

承担该等债务,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同意出具承诺函承诺全额承担该等债务。

1.2 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已将其持有发包方的 100%股权和 100%收益权

质押给华明销售,并办理完毕相关工商手续。

1.3 本合同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

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发电并网及验收的风险。

3、发包方的项目融资进度未达预期,可能造成华明销售按期收款存在风险。

二、合同相关方介绍

公司名称1: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长丰县义井乡

主营业务:光伏电站的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维护及咨询;电力物资、

电力设备、发电设备、光伏产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五金交电、通讯器材、

安防器材、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持股情况: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合计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陈国才

公司名称2:四川鸿升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7楼707号

主营业务:电力工程(不含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水利水电工程、送变电

工程(不含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房屋

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城市

道路及照明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类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机电设备租赁;

科技中介服务;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金属

制品、五金交电、服装鞋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唐诗康

2

名称3:马计湘

身份证号码:34060319**********

处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名称4:陈国才

身份证号码:34011119**********

处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名称5:刘慧君

身份证号码:34060319**********

处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

县沈岗水库 20MW&林庄水库 20MW 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光伏项目“)的

PC 总承包任务,承包方由华明销售和鸿升万和联合组成,其中华明销售负责光

伏组件、箱变及逆变器的采购工作及相关手续费用支付工作(工作范围见附件),

鸿升万和负责本光伏项目部分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协调、相关手续办理等

工作(工作范围见附件)。但华明销售在本光伏项目所承担的工作范围所承担的

总成本不得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含增值税等),如有超出,则该超出部分的工作

范围自动转由鸿升万和负责完成,并由鸿升万和承担相应成本,鸿升万和对此无

异议。

各方就合同基本内容约定如下:

1、项目名称: 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沈岗水库 20MW&林

庄水库 20MW 光伏发电项目

2、项目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

3、项目范围: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沈岗水库 20MW&林庄

水库 20MW 光伏发电项目的 PC 总承包含整个电站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施工、

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服务费。

3

4、项目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40MW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30500 万元(大写:叁亿

零伍佰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华明销售合同额为 24500 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伍

佰万元人民币整),鸿升万和合同额为 6000 万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整)。

如果华明销售按时完成项目总包建设,并且发包方在 2016 年 12 月 30 日前

完成向华明销售付款,则华明销售合同额调整为 24000 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万

元人民币整),鸿升万和合同额仍为 6000 万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整),即

合同总价调整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大写:叁亿元人民币整)。

5、项目工期:

发包方必须保证在 2016 年 9 月 28 日前将承包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图

纸等材料提供给承包方的前提下,并经承包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该 40MW 光伏

电站的建设工期为:

开工日期:2016 年 9 月 28 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的书面开工通知书时间

为准)

竣工日期:2016 年 12 月 15 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签订

的补充协议为准)

6、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本项目开工后 90 日内,发包方和马计湘、陈国才、

刘慧君需积极寻找愿意收购发包方 100%股权的收购方;本项目开始并网发电(含

部分并网)的 15 日内,发包方应向华明销售支付合同总价的 80%,本项目经收

购方要求承包方完成消陷并验收合格后的 10 日内,发包方应向华明销售支付合

同总价的 10%。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对以上发包方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发包方和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承诺:在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与收

购方签署有关转让发包方 100%股权的协议时,需明确收购方支付给马计湘、陈

国才、刘慧君的收购款必须全部直接支付到华明销售指定账户,用于代发包方向

华明销售支付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在华明销售全额收取了合同价款后,如再有余

额的,则由华明销售支付给鸿升万和。

7、如果本项目完工后 90 日内,发包方和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未能成功

寻找到愿意收购发包方 100%股权的收购方,则华明销售有权自行处置发包方

4

100%的股权与 100%的电站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将发包方 100%的股权和 100%的

电站收益权转让给其它收购方,发包方和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应当接受该安

排,以确保华明销售能及时收到合同款。该股权转让款必须全部直接支付到华明

销售指定的账户,用于代发包方向华明销售支付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在华明销售

全额收取了合同价款后,如再有余额的,则由华明销售支付给鸿升万和。

8、质保金支付: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10%。在缺陷责任期(1 年)满时,

发包方向华明销售支付 100%的质量保证金。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对以上发

包方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股权质押安排

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同意将其持有的发包方的100%股权和100%收益权都

质押给华明销售,并在本合同签订10日内,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手续,质押期间

自完成工商质押手续之日起,至华明销售全额收到合同价款为止。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生效之前对本公司暂无影响,合同生效并执行后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本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则,本合同需提交本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它相关说明

1、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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