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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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

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

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

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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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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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对于上述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条 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联系的单位。

公司在执行前款的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公司

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

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

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

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初审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负

责公司财务审计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独立

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公

司章程》中对外担保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提

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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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

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的书面报

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担保累计

总额控制的审核。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审核以及对

外担保累计总额控制的审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

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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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

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 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不

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或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

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八)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

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董事会全

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特别重大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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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保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对外签署

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负

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

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

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

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

下,应当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

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

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

况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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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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