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2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30,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27 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朱丽霞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866,2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62%;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78,134,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31,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31,500 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 731,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31,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4%。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866,241
股,其中同意 178,734,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3%;反对 131,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1,500 股,其
中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2.02 %;反对 1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东之一钱玉英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
宝松先生之配偶,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母亲,故上
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1,500 股,其
中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2.02 %;反对 1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东之一钱玉英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
宝松先生之配偶,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母亲,故上
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1,500 股,其
中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2.02 %;反对 1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东之一钱玉英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
宝松先生之配偶,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母亲,故上
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866,241
股,其中同意 178,734,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3%;反对 131,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1,500 股,
其中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2.02 %;反对 1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东之一钱玉英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
宝松先生之配偶,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母亲,故上
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1,500 股,
其中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2.02 %;反对 1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东之一钱玉英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
宝松先生之配偶,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母亲,故上
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866,241
股,其中同意 178,734,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3%;反对 131,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 9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1,500 股,其
中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2.02 %;反对 1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东之一钱玉英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
宝松先生之配偶,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丽霞女士的母亲,故上
述两位股东及其控制的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8,134,741 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反对 131,5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叶远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