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终
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正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利益,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股东与
发行认购方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公司决定终止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
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内外部环境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
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顺利推进;董事会审议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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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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