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产业并购基金优先级资金提供担保的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政策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产业并购基金优先级资金提供担保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并为优先级资金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
度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我们一致同意为产业并购基金优先级资
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产业并购基
金优先级资金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晏 杨高宇 孔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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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