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曹勇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选举曹勇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2016 年 9 月 28 日
独立董事签名:彭学军、陈冬华、冷 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