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底价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的议案》及相关资
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于《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
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的议案》被提交至董事会会议审议之前,已经由我
们事前认可。
2、上述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不构成
重大风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不调整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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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巧根 戴克勤 徐志坚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