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底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的议案》及相关资
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股价较其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7月
24日收盘价(即15.16元/股)跌幅不大,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本次交
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进行调整,后续亦不再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
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对公司不构成重大风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不对本
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底价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不调整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 ____ ____
冯巧根 戴克勤 徐志坚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