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16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4、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 38 号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三楼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1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荣清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7,773,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47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5,769,0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4.80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0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7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465,7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8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461,5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21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0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702%。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
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
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73,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73,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72,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5,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72,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5,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73,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72,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5,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73,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72,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5,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两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苏州恒久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
州恒久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