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粮 液: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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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鉴于: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资管”)作为“国泰

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与

集合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托管人已签订了《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管理合同”》)。

一、 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协商同意,对原《管理合同》进行

如下修改:

1、 原《管理合同》第三部分第一条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文:

委托人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委托人应明确告知管理人并在

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纸质合同载明。

现修改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纸质合同中列示。

委托人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2、 原《管理合同》第四部分第六条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文: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封闭期自成立之日起算,至本集合计划认购五粮

液本次定增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届满之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

业务。

(2)开放期:封闭期满后,委托人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退出申请,

经管理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开放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现修改为: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认购五粮液定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的36个

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1/8

(2)开放期:除封闭期外,委托人可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参与、退出申请。

经管理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

3、原《管理合同》第四部分第七条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文:

封闭期满后,经管理人同意后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现修改为:

封闭期满后,经管理人同意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

4、 原《管理合同》第四部分第九条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文:

单个个人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单

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追加参

与的最低金额均为 1 万元。

现修改为: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

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且按 1 万元整数倍增加。

5、 原《管理合同》第四部分第十一条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文: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费率为 0%;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现修改为: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费率为 0%;

6、 原《管理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第(一)款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

体如下:

原文: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现修改为:

委托人可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可在开放期办理参与

2/8

业务。

7、 原《管理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第(二)款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

体如下:

原文: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个人委托

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单次参与最低的最低

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追加参与的最低金

额均为 1 万元。

(4)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现修改为: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

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且按 1

万元整数倍增加。

(4)委托人可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可在开放期办理

参与业务。

8、原《管理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第(四)款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

体如下:

原文:

(2)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

现修改为: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

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9、 原《管理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原文: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3/8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不存在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和补偿的情形;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

参与集合计划;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其他推广机构提供

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委托人承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已经是管

理人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现修改为: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

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提

供的财务资助和补偿的情形;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承诺

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已经是管理人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6、委托人承诺财务状况良好,并保证在五粮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应根据管理人要求按时足额将委

托人应缴出资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保证使本集合计划按时足额募集完成。

7、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

情形或安排,与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10、原《管理合同》第二十四部分第 9 条、第 10 条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原文:

第 9 条第(8)款:

(8)本集合计划封闭期自成立之日起算,至本集合计划认购五粮液本次定增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止。

第 10 条第(2)款:

(2)本集合计划封闭期结束后,委托人可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退出申

请,经管理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存在流动性风险。

现修改为:

第 9 条第(8)款:

(8)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认购五粮液定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

第 10 条第(2)款:

4/8

(2)本集合计划封闭期结束后,委托人可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参与

和退出的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存在流动性风险。

二、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为原《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生效后与原《管理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的,以原《管理合同》的规定为准;除本协议修改条款

外,《管理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亦以本补充协

议为准。原《管理合同》、《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及其他与原《管理合同》相关的文件中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

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并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既视为已按照本补充协议进行了

相应调整。

2、本补充协议生效后,除非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未经

签署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本补充协

议。

3、本补充协议应由委托人本人签字,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其公章。同时本补充协议需经

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且经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章、全体委托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词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与原《管理合同》中

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5、委托人签署本补充协议,即表明其愿意承担本补充协议以及原《管理合

同》项下的各项风险,同意受本补充协议约束。

6、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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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之管理人签署页,无正文]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6/8

[此页为《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之托管人签署页,无正文]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8

[此页为《国泰君安君享五粮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之委托人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章):

(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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