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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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川环科技 股票代码:300547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CHUANHUAN TECHNOLOGY CO.,LTD

(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以及发行人

网站(www.chuanhuan.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1、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文谟统和文建树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还承诺:上

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文谟统和文建树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

四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作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公司股东文秀兰、邹宏波、王继

胜、王欣、王荣、王春、唐万干、唐莉华、朱俊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继胜、吴际发、张富厚、欧

如国、文勇、蒋青春、朱俊仕、毛伯海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

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

王继胜、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文勇、蒋青春、朱俊仕、毛伯海除遵守上

述承诺外,还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

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

(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

得的现金红利。

(4)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欧如祥、李榜春、李淑美、

李辉秀、余波、李兵、王宗武、邹勇、刘志军、王华权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

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

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5)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益民、缪炯承诺:自受

让重庆建兴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公司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6)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兵、张利、韩冰、李景

斌、王国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3

(7)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

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

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75%。

(8)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四川

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2】75 号),

同意公司国有法人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

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92.6628 万股、24.3738 万股、20.2765 万股、12.1869 万股国有法人股在本次发行后

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四川省国有资

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禁售期义务。如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少于 1,495 万股,则上

述各方需转持股份数额将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9)股份追加锁定期承诺:为了体现发行人股东对于公司长期成长的信心。本

公司股东文谟统、文建树、王欣、王荣、王春、欧如祥、邹宏波、王国华、李榜春、

韩冰、毛伯海、文秀兰、王继胜、李淑美、李辉秀、唐万干、吴际发、朱俊仕、唐

莉华、欧如国、蒋青春、张富厚、张利、余波、李兵、文勇、李景斌、王宗武、吴

兵、邹勇、刘志军、王华权、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

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

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2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

4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核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1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

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

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2、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四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

5

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2)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75%。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

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继胜、蒋青春、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

毛伯海、文勇、朱俊仕承诺:在法定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

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

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新股、购买股份、赔偿

损失承诺

6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

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

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承诺:如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

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

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

内,其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

7

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

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法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导致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

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

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

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每一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8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

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

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

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

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

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

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

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9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

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

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

要约收购。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

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

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6、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及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加快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

升产品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扩充生产规模、抵御市

场竞争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

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

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

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3)持续拓展公司主营业务

11

公司自创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车用橡胶软管业务领域,主营业务为车用胶管系列

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国内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所带

来的机遇,立足自己的优势产品,突出发展重点,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业务,提

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已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关于股东未来分红的回报规划,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切实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2

公司主要股东文谟统、文建树、王欣、王荣、王春承诺:本人同意在符合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下,发行人应当优选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未来审议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该等股东大会并就上

述事项投赞成票。

(六)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为:

(1)本人目前未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所从事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活动;

(2)本人保证在实际控制发行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他人共同控

制的、或本人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

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他人共同控制的、或本人可以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如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均会以一般商业性及市场上公平

的条款及价格进行。无论发行人是否放弃该业务机会,本人均不会自行从事、发展、

经营该等业务。

2、其他主要股东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欣、王荣、王春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为:

(1)本人/本公司目前未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所从事业务构成同业竞

争的业务活动;

13

(2)本人/本公司保证在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与他人共同控制的、或本人/本公司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发行人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

争;

(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他人共同控制的、或本

人/本公司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均会以一

般商业性及市场上公平的条款及价格进行。无论发行人是否放弃该业务机会,本人/

本公司均不会自行从事、发展、经营该等业务。

(七)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文谟统、文建树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证不利用其对发行人的控制力影响发行人

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诚信和善意地履行各自义务,尽量减

少和规范其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一般商业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与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不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其控股子公司,并

在合法权限内促成控股子公司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2、公司主要股东王欣、王荣、王春、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

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王欣、王荣、王春、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未予披露的关联交易行为;

14

(2)王欣、王荣、王春、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将诚

信且善意地履行股东及其他法定义务,尽量减少和规范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王欣、王荣、王春、四

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则及一般商业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承诺的相关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说明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一切公开承诺。

(1)如本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

权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

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相关事宜的说明

15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一切公开承诺。

(1)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川环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川环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川环科技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川环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川环科技,因此给川环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川环科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川环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川环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川环科技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

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川环科技或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6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

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

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64 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495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网上

发行数量 1,495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07 元/股。

17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67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简称“川环科技”,股票代码“300547”。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 1,495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9 月 30 日

3、股票简称:川环科技

4、股票代码:30054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977.9215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95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份:本次网上发行的 1,495 万股股份

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文谟统 9,970,106 16.68 2019-9-30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

2 4,864,446 8.14 2017-9-30

理有限责任公司

3 文建树 4,687,618 7.84 2019-9-30

18

4 王 欣 3,419,986 5.72 2019-9-30

5 王 荣 2,409,664 4.03 2019-9-30

6 王 春 2,409,664 4.03 2019-9-30

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

7 2,000,000 3.35 2017-9-30

8 欧如祥 1,835,153 3.07 2017-9-30

9 黄益民 1,400,000 2.34 2017-9-30

10 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 1,279,537 2.14 2017-9-30

11 缪 炯 1,100,000 1.84 2017-9-30

四川省水电集团大竹电力有

12 1,064,443 1.78 2017-9-30

限公司

13 邹宏波 688,324 1.15 2019-9-30

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

14 639,769 1.07 2017-9-30

15 王国华 500,000 0.84 2019-9-30

16 李榜春 468,073 0.78 2017-9-30

17 韩 冰 400,000 0.67 2019-9-30

18 毛伯海 346,394 0.58 2017-9-30

19 文秀兰 344,434 0.58 2019-9-30

20 王继胜 326,438 0.55 2019-9-30

21 李淑美 315,109 0.53 2017-9-30

22 李辉秀 297,727 0.50 2017-9-30

23 唐万干 284,891 0.48 2019-9-30

24 吴际发 260,489 0.44 2017-9-30

25 朱俊仕 257,129 0.43 2019-9-30

26 唐莉华 233,482 0.39 2019-9-30

27 欧如国 216,993 0.36 2017-9-30

19

28 蒋青春 167,179 0.28 2017-9-30

29 张富厚 150,975 0.25 2017-9-30

30 张 利 150,000 0.25 2019-9-30

31 余 波 147,215 0.25 2017-9-30

32 李 兵 129,629 0.22 2017-9-30

33 文 勇 127,962 0.21 2017-9-30

34 李景斌 100,000 0.17 2019-9-30

35 王宗武 77,280 0.13 2017-9-30

36 吴 兵 70,000 0.12 2019-9-30

37 邹 勇 68,385 0.11 2017-9-30

38 刘志军 63,721 0.11 2017-9-30

39 王华权 62,000 0.10 2017-9-30

40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495,000 2.50 2017-9-30

小 计 44,829,215 74.99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 14,950,000 25.01 2016-9-30

小计 14,950,000 25.01 -

合计 59,779,215 100.00 -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1,495 万股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英文名称 SICHUAN CHUANHUAN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4,482.9215万元

注册资本

发行后:5,977.9215万元

法定代表人 文谟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年6月21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5年4月19日

注册地址 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

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仅限车用软管)、新型材料研究、开发、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汽

车货运;进出口业

为各大汽车整车制造厂商、摩托车厂商提供配套车用系列橡

胶软管产品,产品范围涵盖燃油系统胶管、冷却系统胶管、

主营业务

制动系统胶管、动力转向胶管、车身附件系统胶管、进排气

系统胶管

所属行业 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部

关系负责部门

联系人 张富厚

邮政编码 635100

电话号码 0818-6923198

传真号码 0818-6231544

互联网地址 www.chuanhuan.com

电子信箱 chkj@chuanhuan.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方式 任职期限

1 文谟统 董事长 9,970,106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21

2 文建树 副董事长 4,687,618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3 王继胜 董事、总经理 326,438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4 张富厚 董事、董事会秘书 150,975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5 钟波 董事 - - 2014.4-2017.4

6 邹冬云 董事 - - 2014.4-2017.4

7 范仁德 独立董事 - - 2014.4-2017.4

8 隆余粮 独立董事 - - 2014.4-2017.4

9 向朝阳 独立董事 - - 2015.12-2017.4

10 周贤华 监事会主席 - - 2014.4-2017.4

11 牟洪波 监事 - - 2014.4-2017.4

12 周忠明 监事 - - 2014.4-2017.4

13 林登干 监事 - - 2014.4-2017.4

14 罗英 监事 - - 2014.4-2017.4

15 吴际发 财务总监 260,489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16 毛伯海 副总经理 346,394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17 朱俊仕 副总经理 257,129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18 欧如国 副总经理 216,993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19 蒋青春 副总经理 167,179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20 文 勇 副总经理 127,962 直接持股 2014.4-2017.4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文谟统、文建树。文谟统持有公开发行前公司

22.24%的股份,文建树持有公开发行前公司 10.46%的股份,双方合计持有公司

32.70%的股份;文谟统和文建树为父子关系且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股票

公开发行成功后,文谟统、文建树合计持有公司 24.52%的股份。

文谟统,男,194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

历,中共党员,大竹县人大常委、省市人大代表,世界科联中国分会理事,世界生

产率科学院院士、橡胶制品高级工程师。1980 年起任大竹县高家榨油厂厂长;1984

22

年起任大竹县橡胶厂厂长;1998 年起任四川省川环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2002 年起任四川川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 年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现

任本公司董事长。2004 年,文谟统作为主要发明人研制的“汽车欧Ⅲ新型燃油软管”

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2005 年研制的“超低渗透 PR 合金汽车空调软管”列为国家

级重点新产品并获得国家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2006 年开发成功的“汽车

润滑系统高性能 ER 软管”,被国家科技部列为 2006 年国家级重点新产品。2008 年

研制的“轿车高压动力转向软管总成”,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2007

年研制的“柔性 FTPV 超低渗透环保燃油管”,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同年研发的“一种车用薄膜缠绕复合管”、“一种车用树脂复合

管”、“一种软管连接锁紧装置”分别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10 年研制的“一种

输送新型环保制冷剂的 FTPV 柔性氟材料空调管”、“一种输送新型环保制冷剂的

TVH 氟材料空调管”、“一种覆金属膜车用复合管”分别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1 年研制的“一种输送防冻液的耐高温管路”、“一种车用低膨胀量液压制动软管

总成”分别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文建树,男,曾用名:文建术,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 年起任大竹县橡胶厂销售部片区经理;1998 年起任四

川省川环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2002 年起任四川川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助理;2005 年起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27,329 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

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1 文谟统 9,970,106 16.68

2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864,446 8.14

23

3 文建树 4,687,618 7.84

4 王欣 3,419,986 5.72

5 王荣 2,409,664 4.03

6 王春 2,409,664 4.03

7 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3.35

8 欧如祥 1,835,153 3.07

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495,000 2.50

10 黄益民 1,400,000 2.34

合计 34,491,637 57.7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495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2、每股发行价:22.07 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

(1)发行前市盈率:17.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发行后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495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97,010,278,500 股,中签率为

0.015410738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488.98184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1,812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32,994.65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6CDA50245”《验资报告》。

24

5、本次发行费用:2,657.26 万元,具体如下:

发行费用概算: 2,657.26 万元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 1,784.76 万元

审计费用及评估费用: 296.00 万元

律师费用: 204.97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280.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80.00 万元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用: 11.53 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7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

次发行股本)

6、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30,337.39 万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81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96 元/股(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1-6 月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数据已详细披露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预计 2016 年 1-9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33,927.16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

动幅度不低于 8.66%;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不低于 5,207.21 万元,较

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不低于 7.30%;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不低于 4,812.22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不低于 12.14%。(前述财务数据

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25

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

计师审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901

保荐代表人:胡文晟、姜杰

电话:010-56510777

传真:010-56510790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

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湘财证券认为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条件,湘财证券同意推荐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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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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