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
求,公司在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兼顾股东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增加利润分配决策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制定了《濮阳惠
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
化利润分配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发生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且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该利润
分配政策亦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修改调整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
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且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新项目投资、扩大厂房建设、购买设备、对外投资
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市
场占有率,促进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与
发展目标,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
营时,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制定年度或中期分
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2016-2018 年是公司实现首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实现跨越式发展目
标的重要阶段,公司该时期的发展与股东的积极支持密不可分。为充分回报股东
的支持,2016-2018 年,公司计划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每年
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公司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保证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收益权。
公司将积极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
接受各方的监督。
五、规划的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亦同。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