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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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页

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2

评估报告摘要 ..................................................................................................................................3

评估报告 ......................................................................................................................................12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12

二、评估目的 ................................................................................................................................1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2

五、评估基准日 ............................................................................................................................22

六、评估依据 ................................................................................................................................22

七、评估方法 ................................................................................................................................2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35

九、评估假设 ................................................................................................................................37

十、评估结论 ................................................................................................................................3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39

十二、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48

十三、评估报告日 ........................................................................................................................48

评估报告附件 ................................................................................................................................50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页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组成员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

评估经验,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

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关法律权属等资料由委托方、被评

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

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组成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

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

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我们对评估对

象的法律权属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

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本报告未考虑

申报评估资产抵押、担保等限制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

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

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

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评估目的实现的价格保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

评估师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本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

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

后果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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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4页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1,201.96 1,202.87 0.91 0.08

非流动资产 106,542.86 131,998.63 25,455.77 23.89

其中:长期应收款 200.05 200.05 -

固定资产 88,529.17 89,091.75 562.58 0.64

无形资产 10,105.97 36,849.40 26,743.43 264.63

其他 7,707.67 5,857.43 -1,850.24 -24.01

资产总计 107,744.82 133,201.50 25,456.68 23.63

流动负债 81,218.79 81,218.79 - -

非流动负债 49,495.96 48,078.01 -1,417.95 -2.86

负债总计 130,714.75 129,296.80 -1,417.95 -1.08

净资产 -22,969.93 3,904.70 26,874.63 117.00

注: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

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对于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中有如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

论,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事项,提醒报告使

用者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5 年 9 月 14 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宁贺林罚责通字[2015]第 009 号),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矿区

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

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已被责令其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宁政发[2011]76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禁止在保护区新建开矿、采石等活动,现

有手续合法的采矿点限期三年内全部关闭(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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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7 号)、《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方

案》等文件规定,于 2011 年自然保护区调规前批准的项目,2016 年 5 月 20 日前

停产,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关闭并退出保护区;于 2011 年自然保护区调规后批准

的项目,2016 年 5 月 20 日前停产,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关闭取缔;2019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关闭建设项目区域的恢复治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 号),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

建设活动。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

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自然

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

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

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矿区地处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按国务院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贫发展的意见[2016]7 号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该

矿井属于关停取缔矿井,并已于 2015 年 11 月被责令停产。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向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局提出《沙巴台矿井恢复生产的请示》,经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复函,沙巴台煤矿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发[2011]76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故该申请予以驳回。

为了石嘴山市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

家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计划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进行重新划定,拟将石嘴

山市惠农区沙巴台矿区调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目前,石嘴山市政府与自治区林

业厅协商制定调规工作方案,待方案制定完上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政

府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同意调规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可继

续生产经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出具了《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可继续生产经营的说明》。本次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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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假设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进

行重新划定的请示能顺利通过,且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能够顺利恢复生产的

前提下做出的估值意见。

(二) 本次评估是在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持续经营前提下做出的估值意

见,若期后由于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无法持续经济等的重大不

利因素不在本次评估考虑范围之内,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也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三) 由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故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

公司账号 106011109899 的中国银行河滨开发区支行账户被冻结,截止评估基准日

受限金额为 628,044.62 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 截止评估基准日,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已被 3 家单位(个人)提

起诉讼,涉及金额共计 2,183,577.85 元,截止评估报告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

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 3 月 11 日,冯和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宁夏友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10,472.65 元,宁夏英

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宁夏友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

任。

2、2016 年 3 月 24 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机械制造维修分

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英力特煤业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89,855.20 元、赔偿损失 166,783.00 元。 诉讼费由宁夏英力

特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3、2016 年 3 月 24 日,宁夏登科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制造维修分

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英力特煤业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83,250.00 元、利息 48,700.00 元,诉讼费由宁夏英力特煤业有

限公司承担。

(五) 截止评估报告日,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已被 4 家单位提起诉讼或

仲裁,涉及金额共计 3,937,567.00 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

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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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7页

1、2016 年 4 月 1 日,北京天翔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石嘴山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要求英力特煤业公司支付货款 318,000.00 元、利息 10,410.53 元。2016 年 4

月 25 日,石嘴山仲裁委员会裁决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每月支付北京天翔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50,000.00 元,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全部付清;并裁决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 4,603.00 元。

2、2016 年 4 月 3 日,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

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043,357.00 元、利息 558,347.26 元。截止评估报告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惠农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3、2016 年 4 月 20 日,石嘴山市恒鼎工业气体供应站向河滨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58,210.00 元。截止评估报告日,

河滨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4、2016 年 4 月 26 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

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18,000.00 元、

逾期付款损失 27,888.44 元。2016 年 4 月 2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人民法院出具(2016)宁 0205 民初 866 号民事调解书,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18,000.00 元,受理费

3,994.00 元由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六) 截止现场勘查日,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所占用的国有

林地面积共计 18.6087 公顷,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2016 年 5 月 12 日,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惠农区分

局出具“关于沙巴台煤矿矿业集团三号井及深部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用地的情况说

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涉及地上配建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 18.6087 公顷,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惠农区 2014 年第五批次工业项目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14]351 号)批准转为建设用地。2016 年 5 月 11 日,该宗地的供

应手续已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地(挂)字[2015]-20 号地块等二宗国有建

设与供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批复》(石政土批字[2016]20 号)以挂牌出让方式批准

予以供应。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于

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对编号为石地(挂)字[2015]-20 号、21 号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网上挂牌出让。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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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8页

月 17 日 09 时 08 分竞的石地(挂)字[2015]-20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09 时 18 分竞的石地(挂)字[2015]-2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了《成交通知书》,并持此《成交通

知书》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与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该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宗地名称 宗地位置 土地面积 规划用途 出让年限 挂牌成交金额 已交出让金

石地(挂)字 惠农区西南部贺 183363.00

兰山沙巴台矿区 工业用地 40 年 11200000 元 5600000 元

[2015]-20 号 平方米

石地(挂)字 惠农区西南部贺 2724 平方

兰山沙巴台矿区 工业用地 40 年 170000 元 170000 元

[2015]-21 号 米

(七) 截止评估勘查日,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矿区范围内所有房

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书

面说明,证明该部分无证房屋建筑物产权归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所有无异

议,并承诺若以后由于该部分房屋产权出现纠纷一切责任由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

公司承担。本次评估,该部分房屋建筑物面积主要以企业申报为主,评估人员现

场勘察并结合企业提供的有关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等资料核实确定,未能

进行专业的测量。

(八) 截止评估勘查日,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西部花园建设

的 1#、2#、3#公寓楼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项目建设报建手续也未办理;

1#、2#、3#公寓楼项目所占用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石嘴山市

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惠农区发改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

部花园建设情况的说明》(惠农改发[2016]81 号)和评估人员现场了解的情况,该

项目建设用地原属于石嘴山市黄楼师范学院旧校址,原石嘴山市矿业局购买了该

旧校址的地上房屋建筑物,2005 年原石嘴山市矿业局将该部分地上房屋建筑物转

让给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英力

特煤业有限公司将地上房屋建筑物拆除将此地用于建设职工公寓、食堂等附属设

施(其中: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于 2011 年投资建设 1#、2#、3#三栋 11 层公

寓楼,建筑面积 20688 平方米,占地面积 17014 平方米)。因相关人员变动等原

因,该土地及原地上房屋建筑物一直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2015 年 8 月 10 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请

求解决该土地及地上房屋产权问题,会议决定由市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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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补办相关证件手续。截止评估基准日 1#、2#、3#公寓楼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取

得土地使用权手续,也未缴纳相关土地费用;1#、2#、3#公寓楼相关项目报建手

续也未办理,后续相关土地产权手续及房屋产权手续能否顺利取得,什么时间能

够取得具有不确定性,针对此种情况本次评估对于西部花园 1#、2#、3#公寓楼按

账面值列示,1#、2#、3#公寓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

(九) 本次评估中,因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涉及买卖经济纠纷且已被对

方起诉,涉诉金额分别为欠银川华德宝电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 316,902.00

元,执行费 4,654.00 元;欠宁夏龙飞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材料款 205,183.00 元,执

行费 2,978.00 元。截止评估基准日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宁 B29788 金

龙客车(金龙牌 XMQ6120C3)已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查封,拟进行拍卖,

评估人员未能收集到该车辆最新年检后的行驶证复印件,故本次评估时对于该车

辆按账面值列示。

(十) 本次评估中,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与广东大象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将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307 项机器设

备(详见评估明细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该部分设备账面原值 93,131,131.72 元;

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设备购买价款为 66,450,000.00 元,租赁利

息为 8,948,807.63 元,售后回租总费用合计 75,398,807.63 元。《售后回租租赁合

同》约定租赁利息按季支付,租期三年,租赁期间届满,在租金费用款项全部支

付完毕的情况下,广东大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租赁资产以 1 元转让给宁夏英力

特煤业有限公司。截止评估报告日之前(即 2016 年 7 月 20 日),宁夏英力特煤

业有限公司向其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偿还广东大象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本金及利息合计 66,629,793,40 元,《售后回租租赁

合同》约定事宜提前解除。

(十一) 根据《整合开发沙巴台煤炭资源合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专

题会议纪要》)(2012.第 7 次)的规定,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给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巴台矿区 3 号矿井设施投资人 800 万元补偿费,

作为原始矿井投资人不再进行井下煤炭开采,以及现有井下巷道和设备投入的补

偿(小煤矿资源在+1250 水平以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资源在+1250 水平以

下)。补偿后并无任何实物资产移交给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对此宁夏英力

特煤业有限公司已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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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10 页

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第 7 次)及《补偿协议》

的规定,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偿给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矿区

3 号矿井技改投入资金 1580 万元,补偿后无相关实物资产移交给宁夏英力特煤业

有限公司,对此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已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十二) 根据委托方的安排,委估资产中采矿权由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天兴矿评字[2016]第 0007 号《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

巴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由于矿业权报告中评估目的为股权转让,评估方法

为折现现金流量法,在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价值标准

及价值内涵等方面,与资产评估报告口径一致且符合本次经济行为及本资产评估

报告的要求,故本资产评估报告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直接引用了天兴矿评字[2016]

第 0007 号《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结果,引用过

程中无调整事项。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参考本评估报告实施交易行为,并报批相

关文件可能涉及对评估报告的理解、评估报告信息采用等事项,应当依据相应的

评估报告,也应当将天兴矿评字[2016]第 0007 号《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

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一并使用。

(十三)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根据评估人员现场收

集的资料显示价款已有偿处置,根据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分期缴纳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有关问

题的批复”,核定采矿权价款为 8883.32 万元,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已交清。本次评估人员现场未搜集到该采矿权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

资料,按照一般采矿权价款处置不超过 30 年的规定,该采矿权可能存在未价款处

置的资源量,本次采矿权评估时将保有资源量均纳入评估计算范围内,评估结论

未考虑采矿权未来可能应补缴的采矿权价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次采矿权评估

资源储量主要依据为《宁夏石嘴山市沙巴台煤矿区煤炭资源补充勘探报告》

(2009.1)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矿业集团三号井及深部资源整

合技术改造初步设计》(2013.10)。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行股权转让事宜的价值参考依

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股权转让事宜价格的决定。

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为 1 年,自评估基准日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11 页

2016 年 03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03 月 30 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所有者许可后,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

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12 页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

持有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

评估报告

天兴评报字(2016)第 0614 号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贵公司拟转让下属子公司宁夏

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而涉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进行了评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对其在 2016 年 03 月 31 日的市

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概况

(一)委托方概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化工集

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11387T

注册地址: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伍权

注册资本:96,215.0956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00 年 6 月 15 日

经营范围:向化工、煤炭、电力、冶金、建材、物流、商业贸易、证券领域

的投资,房屋、设备租赁。

2.公司股权结构

英力特化工集团成立于 2000 年 6 月 15 日,截止评估基准日英力特化工集团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13 页

股权结构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实收资本金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9093.3703 51.025% 49093.3703 51.025%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47070.1578 48.922% 47070.1578 48.922%

3 其他自然人股 51.5675 0.053% 51.5675 0.053%

4 合计 96215.0956 100% 96215.0956 100%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简称“英力特煤业”)

注册号:640000000008189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楼小明

注册资本:36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36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08 年 3 月 26 日

经营期限:200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

经营范围:煤矿开采、洗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英力特煤业成立于 2008 年 3 月,是英力特化工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注册

资金 36000 万元。位于贺兰山北段,距石嘴山市惠农区越 20 公里,有矿区公路与

国道相连,交通便利;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为 7225.12 万吨,可采储量为 4930.73

万吨,矿井服务年限为 42.14 年;煤种为瘦煤,矿井采用斜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

方式,开采工艺为单一煤层走向长臂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设计产能为 90 万吨/

年;地面配套建设年处理原煤能力为 150 万吨/年的选煤厂,建成了符合设计要求

的提升、排水、供电、通风、瓦抽、供水、压风、消防洒水、安全监测监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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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应急避险等配套的安全生产系统并已通关相关部门验收。

英力特煤业 2009 年 6 月 28 日开工建设,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进入矿井联合

试运转,2014 年 9 月正式投产,2015 年 11 月停止生产,截止评估基准日留守部

分人员维护矿井供电、排水、通风等安全工作。

截止 2015 年底,333)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值 0.8,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6493.45

万吨,设计损失量 912.65 万吨,采矿损失量 1133.60 万吨,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4930.73 万吨。截止评估报告日英力特煤业尚处于全面停产状态。

3.公司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英力特煤业于 2008 年 03 月 26 日由英力特化工集团出资注册成立,注册号

640000000008189;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

人:楼小明;初始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业经北京五联方圆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审验并出具了五联方圆宁验字[2008]第 013 号验资报

告。具体出资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实收资本金 占注册资本

号 比例

1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100% 3,000.00 100%

2 合计 3,000.00 100% 3,000.00 100%

2009 年 12 月,根据英力特煤业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英力特煤业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4000 万元人民币,由英力特化工集团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前

缴足,变更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700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金业经宁夏中京联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宁中京联验字[2009]第 005 号验资报告。

2011 年 04 月,根据英力特煤业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的规定,英力特煤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7000 万元人民币,由英力特化工集团于 2011

年 07 月 28 日前缴足,变更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金

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所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1YCA1018 号验资报告。

2012 年 07 月,根据英力特煤业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英力特煤业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英力特化工集团于 2012 年 07 月 11 日前

缴足,变更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1900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金业经信永中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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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所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2YCA1003 号验资报告。

2012 年 11 月,根据英力特煤业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英力特煤业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英力特化工集团于 2012 年 11 月 02 日前

缴足,变更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金业经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所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2YCA1071-2 号验资报

告。

2013 年 10 月,根据英力特煤业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英力特煤业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由英力特化工集团于 2013 年 10 月 08 日前

缴足,变更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金业经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所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2YCMCS004 号验资报

告。

2014 年 2 月,根据英力特煤业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

规定,英力特煤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由英力特化工集团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前缴足,变更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金业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所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3YCMCS029 号验资报告。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03 月 31 日,英力特煤业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0 100%

2 合计 36,000.00 100%

4.公司主要资产概况

英力特煤业申报评估范围的委估资产主要为存货、房屋建(构)筑物、井巷

工程、机器设备、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包括采矿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主要资

产概况如下:

(1)存货是由原材料、产成品组成。主要分布在英力特煤业公司材料库房、

原煤仓及储煤场,种类较多。库房保管制度健全,物品按大类堆放整齐,标签标

示正确,进出库数量登记卡片记录及时准确。截止评估基准日,少部分备品备件

存在库龄时间较长等情况,其余原材料均为近期购置并能够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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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及沟槽、井巷工程等工程共计 239 项,其中:

房屋建筑物共有 67 项,账面原值 196,099,291.72 元,减值准备 52,034,812.12 元,

账面净值 127,407,383.94 元,主要为热风炉房、机修车间及综采设备库、文体中心、

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楼、配电室、锅炉房、办公楼、联合福利楼、公寓楼、电气

综合楼等,截至评估基准日房屋建筑物均可正常使用,目前大部分房屋建筑物处

于停产闲置状态。

构筑物共计 94 项,账面原值 120,409,654.87 元,减值准备 44,251,899.95 元,

账面净值 74,983,644.93 元,主要为工业蓄水池、检查井、围墙、铁艺大门、胶带

输送机走廊、厂区道路、场外道路、消防水池、架空线路工程、原煤仓及仓上建

筑、矸石仓及仓上建筑、产品仓及仓上建筑、菜窖等,截止评估基准日构筑物均

可正常使用,目前大部分构筑物处于停产闲置状态。

管道及沟槽共计 26 项,账面原值 27,970,736.64 元,减值准备 8,784,520.15 元,

账面净值 19,041,069.17 元,主要有厂区综合管沟、电缆沟、泵房管沟、给水、供

暖管道等,截至评估基准日均可正常使用,目前处于停产闲置状态。

井巷工程共计 52 项,账面原值 361,116,335.81 元,减值准备 52,015,006.17 元,

账面净值 307,665,526.00 元,主要有主斜井、斜风井、副斜井、中部车场、中部车

场交岔点、运输石门及回风石门、回风斜巷、联络巷、下部车场、井下变电所及

通路、轨道下山、一区段煤仓、运输顺槽、瓦斯抽放硐室、车场绕道交岔点、轨

道上山、回风上山等。截至评估基准日井巷工程共开拓总长度为 16,749.46m,目

前处于停产闲置状态。

( 3 ) 机 器 设 备 、 运 输 车 辆 和 电 子 设 备 共 计 1773 项 , 账 面 原 值 合 计

558,448,933.06 元,减值准备 142,915,950.40 元,账面净值合计 356,194,066.76 元。

其中机器设备 1547 项,车辆 10 项,电子设备 216 项。生产及办公设备主要分布

于矿区井下、井上调度室、选煤厂车间、变配电房、仓库、管理办公室等地,机

动车辆在正常使用中。主要生产设备为变压器及配电设备、离心式通风机、矿车、

绞车、掘进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各种电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空压

机、刮板输送机、智能综合保护器、锅炉等;电子设备主要为空调、电脑、打印

机、空调及试验检测设备等;运输设备主要为越野车、大中型客车、皮卡、救护

车等,其中:车牌号为宁 B26118 的江铃宝威越野车因车况较差,2013 年后未在进

行年检,截止评估基准日已处于待报废状态;车牌为宁 B29788 的金龙客车,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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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事项,目前已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于车辆目前使用状况良

好。设备大多为 2011 年以后购置并投入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较好,设备的总体状

况一般,目前大部分处于停产闲置状态。

(4)工程物资主要分布在英力特煤业公司物资库房,种类较多,保管制度健

全,物品按大类堆放整齐,进出库数量登记卡片记录及时准确。截止评估基准日,

少部分物资材料存在库龄时间较长等情况,其余物资材料均为近期购置并能够正

常使用。

(5)无形资产包括 1 项矿业权及 11 项应用软件,账面价值合计 101,059,661.40

元。其中:拥有的 1 项采矿权,为英力特煤业公司于 2008 年以购买、整合方式取

得、采矿权证号为 C6400002009121120050492,2015 年 12 月底保有资源储量

7172.55 万吨,可采储量 4889.43 万吨,核定生产规模为 90 万吨/年,剩余有效年

限为 42.14 年;其他无形资产核算的内容为 2006 年至 2015 年期间购置的 11 款应

用软件,截止评估基准日该部分应用软件均在正常使用中。

5.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力资源

公司下设综采队、通安队、机运队、选煤厂 4 个生产区队;生产技术部、机

电动力部、安监部、通风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7 个部门;

综合办公室、地测防治水办公室、调度室三个部室。目前公司现有员工 48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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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高级工程师 2 人,工程师 10 人,助理工程师 21 人,硕士及以上文凭 1 人,

本科文凭 30 人,专科文凭 81 人,中专、中技和高中学历 285 人,初中及以下 169

人。

6.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6.03.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资产 1,201.96 1,130.56 8,548.76

非流动资产 106,542.86 128,727.64 123,354.1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200.05 199.99 -

固定资产 88,529.17 93,423.38 99,259.90

在建工程 20,801.81 15,257.62

工程物资 1,995.38 1,917.69 2,061.03

无形资产 10,105.97 6,732.31 6,775.57

其他非流动资产 5,712.29 5,652.47 -

资产总计 107,744.82 129,858.19 131,902.88

流动负债 81,218.79 73,574.02 59,635.30

非流动负债 49,495.96 45,913.03 43,654.60

负债总计 130,714.75 119,487.05 103,289.90

所有者权益 -22,969.93 10,371.15 28,612.98

经营成果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一、营业收入 - 2,601.67 9,811.17

减:营业成本 33,448.02 12,617.93 11,469.38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99.17 123.70

销售费用 96.53 214.90

管理费用 2,122.03 2,013.77 2,8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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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财务费用 1,287.52 4,825.58 3,190.45

资产减值损失 30,038.47 1,919.43 18.86

加: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33,448.02 -19,070.74 -8,061.79

加:营业外收入 128.33 179.45 106.12

减:营业外支出 21.39 1.08 -

三、利润总额 -33,341.08 -18,892.38 -7,955.67

减:所得税费用 - - -

四、净利润 -33,341.08 -18,892.38 -7,955.67

上表中列示的财务数据,其中 2014 年数据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5]第 0147007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

年数据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

[2016]01470090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6 年 1-3 月份数据业经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6】01410376 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三)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为与本项目相关

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审批部门。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方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英力特化工、英力特煤业相关股权债权重组方

案的批复》(国电集资函[2016]430 号),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所持有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国电英力特

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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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对象为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其

中:总资产账面价值 107,744.82 万元,负债账面价值 130,714.75 万元,净资产账

面价值-22,969.93 万元。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资产评估申报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1,201.96

其中:存货 2,824.05

减:存货减值准备 1,960.27

存货净额 863.78

非流动资产 106,542.86

其中:长期应收款 200.05

固定资产净值 118,529.39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00.22

固定资产净额 88,529.17

工程物资 2,003.86

减: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8.48

工程物资净额 1,995.38

无形资产 10,105.97

其他 5,712.29

资产总计 107,744.82

流动负债 81,218.79

非流动负债 49,495.96

负债总计 130,714.75

净资产 -22,969.93

(一)账面值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1)存货账面值合计 28,240,454.59 元,存货减值准备 19,602,672.07 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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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净额 8,637,782.52 元。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为:a、部分原材料库龄时间较

长,基准日市场售价较购置时有一定幅度下降,本次审计师依据原材料实际并参

照评估结果计提一定程度的减值准备,但该部分原材料均可正常使用;b、产成品

煤均为企业 2015 年 11 月停产前产出的成品煤,企业对于产成品煤按实际成本核

算,由于企业投产时间短,投产期间产能较低,尚未达到设计(90 万吨/年)产能,

且近年来受国内煤炭整体市场行情较差的影响,企业亏损较为严重,2015 年年报

审计时,审计师参照成品煤的市场销价计提了存货减值准备,本次审计师参照评

估结果在 2015 年年报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补提了一定程度的存货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1,185,293,879.59 元,减值准备 300,002,188.79 元,账

面净额 885,291,690.80 元。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为 a、房屋建(构)筑物

评估受国内经济大背景的影响,近几年来建筑用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降幅

较大,且被评估单位建设周期超过了正常的合理建设工期,建设初期银行贷款利

息较高等因素,造成委估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市场价值,本次审计师根据委估资

产实际情况并参照评估结果计提一定比例的减值准备;b、由于近几年设备类资产

购置价有所下降,且英力特沙巴台矿井建设周期超过合理建设周期,摊入账面价

值的资金成本及前期费用过大,造成基准日委估设备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市场价

值,本次审计师根据企业设备资产实际情况参照评估结果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但该部分资产均可正常使用;c、由于被评估单位井巷工程建设周期超过了正常的

合理建设工期,造成摊入的前期费用及资金成本较大,本次审计师根据企业巷道

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参照评估结果计提了减值准备。但上述资产均可正常使用,由

于被评估单位处于责令停产状态,截止评估报告日上述大部分资产处于闲置状态。

(3)工程物资账面值合计 20,038,625.14 元,减值准备 84,834.91 元,账面净

额 19,953,790.23 元。工程物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主要为:部分工程物资购置时

间较长,评估基准日市场销售价格较当初购置时有一定幅度下降,造成账面价值

低于其市场价值。本次审计师根据工程物资实际情况并参照评估结果计提一定比

例的减值准备,但委估工程物资均可正常使用。

(二)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

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且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6】01410376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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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为一项采矿权和 11 套应用软件,无账面未记

录的其他无形资产。其中采矿权具体内容如下:

采矿权人: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石嘴山惠农区

矿山名称: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

开采矿中:煤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90.00 万吨/年

矿区面积:18.1167 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叁年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情况

无。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本报告书所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

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

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6 年 03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

产权属依据和评估取价依据为:

(一)经济行为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英力特化工、英力特煤业相关股权债权重组方案的

批复》(国电集资函[2016]430 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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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 91 号令);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

办发[1992]36 号);

8.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1]102 号);

9.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 14 号令);

10.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2003 年 378 号令);

1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 年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

1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令);

13.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

14.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产权发(2006)306 号);

15.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2009]941 号);

1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7.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年 8 月 29 日修改颁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22.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 年 11 月 1 日国土资发[2000]309

号);

23.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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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24 页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6.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9.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10.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12.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3.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4.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15.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中评协[2010]121 号);

16.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一)》;

17.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四)资产权属依据

1. 国有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设备购置发票;

3. 房屋建筑物产权说明;

4. 采矿权许可证;

5. 主要资产购建合同、发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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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25 页

6. 其他权属文件。

(五)评估取价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

文);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

6.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

价格[1999]1283);

7.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

8. 《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概算指标》(2007 年);

9.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年基价);

10.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 年基价);

11.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2007 年基价);

12.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 年基价);

13. 《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年基价);

14. 《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 年基价);

15. 《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年基价);

16. 《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年基价);

17.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 年基价);

18. 《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2007 年);

19.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煤炭建设其他费用的规定》(中煤建协字(2011)

第 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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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26 页

20.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文件《关于调整煤炭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中

煤建协字[2012]54 号);

2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3);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3);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3) ;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3);

26. 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3);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定额(2013);

28.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宁建(科)发[2013]6

号;

29.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取费基础的通知(2011 年 10

月 9 日执行);

30.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令 2012 年第 12 号);

31.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32. 《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

33. 2016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4.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35. 企业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概算等资料;

36. 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等;

37.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38.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39.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原始会计报表、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以及有关

协议、合同书、发票等财务资料;

40.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及价格信息资料,以及我

公司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取价参数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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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也称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收

益法是从企业获利能力的角度衡量企业的价值,建立在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基

础上。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

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

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

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

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

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

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

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

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被评估单位

前两年正常生产期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且目前已处于责令停产状态,何时能够恢

复生产尚不确定,未来产生收益的时间难以确定。故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的风险

无法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

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

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经评估人员综合分析由于并购案例资料及可比企业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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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难以收集且无法了解其中是否存在非市场价值等因素,故不再采用市场法进行

评估。

因此,本次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

(三)具体评估方法介绍

一)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

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说明如下:

1.流动资产及负债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

款、存货、长期应收款、其他非流动资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

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

(1) 货币资金:仅为银行存款,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

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应收票据: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应收票据全部为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应收票据,评估人员核对了账面记录,查阅了应收票据登记簿,并对票据进

行了盘点核对,并检查了部分应收票据相应销售合同和出库单(发货单)等原始

记录。经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3)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

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

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

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

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参照账龄分析法,估

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账面上的“坏

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4) 预付款项:评估人员对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进

行核对,核查原始凭证账面金额,了解预付款项的业务内容、发生时间、形成原

因并经函证、账龄分析等程序综合分析,分析后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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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5) 存货:外购存货仅为原材料,对于库存时间短、流动性强、市场价格

变化不大的原材料,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库存时间长、流动性

差、市场价格变化大的外购存货按基准日有效的公开市场价格加上正常的进货费

用确定评估值。

产成品:本次委估产成品均为煤,根据其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

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6) 负债: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

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需要承担

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2.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1)长期应收款

对于长期应收款评估人员首先核对申报表填列数值与明细账、总账和资产负

债表的余额是否相符,分析长期应收款账龄及余额构成,了解应收款项性质,查

阅并复印重要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了解长期应收款是否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

收款,检查长期应收款是否真实,以核实后的金额确认评估值。

(2)房屋建(构)筑物

对房屋、构筑物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①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A.建安工程造价的计算

对于大型、价值高、重要的建(构)筑物,根据各地执行的定额标准和有关取

费文件,分别计算土建工程费用和各安装工程费用,并计算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

价。

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其建安综合造

价。

根据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及其他费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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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30 页

基准日贷款利率和该类别建筑物的正常建设工期,确定资金成本,最后计算出重

置全价。对建筑面积小、结构简易、建造成本低,合理工期不足半年的建筑物,

因其资金成本较小,评估时忽略不计。

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A.对于价值大、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勘察成新率和年限成新率综合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60%+理论成新率×40%

其中: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现场勘察成新率对主要建筑物逐项查阅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了解其历年

来的维修、管理情况,并经现场勘察后,分别对建筑物的结构、装修、设备三部

分进行打分,填写成新率的现场勘察表,测算勘察成新率。

B.对于单价价值小、结构相对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年限法并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修正后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

成新率=(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3)井巷工程

根据申报资产的特点及评估目的,对于井巷工程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综合造价+前期费用+资金成本

①综合造价

根据实物工程量和现行的煤炭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计算。

综合造价=直接定额费+辅助定额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税

其中:直接定额费——分不同工程类别、支护方式、支护厚度、岩石硬度系

数、断面大小等不同分别选取定额,并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辅助定额费——分开拓方式及)一、二、三期、尾工期施工区巷道、总工程

量、巷道断面、井筒长度选取定额,并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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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根据《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 年统一基价)、《煤炭建设

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预算定额》(2007 年统一基价)、《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

价管理有关规定》(中煤建协字[2007]第 90 号)、《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

煤建协字[2011]第 72 号)、《煤炭建设各类定额、指标、取费标准及造价编制与

管理办法》煤规字[2000]第 48 号文、《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的通知,

结合矿井建设施工情况计取。详见下表:

费率计算表

组 织 措 施 费

企业

序 安全、 冬雨、 利 规 税

项 目 临时设施费 小 计 管理

号 文明 夜施及 润 费 金

及环 二次搬 一 二、三 尾工 二、三 尾工

一期

保费 运费 期 期 期 期 期

1 井巷工程

⑴ 立井井筒及硐室 4.22 2.79 3.85 10.86 12.44 7.26 1.08 3.22

一般支护 4.22 2.79 4.99 2.51 12.00 9.52 16.11 7.26 1.08 3.22

金属支架支护 4.22 2.79 1.40 1.40 8.41 8.41 9.12 7.26 1.08 3.22

2 井下铺轨工程 0.77 0.56 1.02 0.52 0.17 2.35 1.85 1.50 2.60 3.40 1.08 3.22

②前期费用和资金成本

根据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及其他费用。根据

基准日贷款利率和该类别建筑物的正常建设工期,确定资金成本,最后计算出重

置全价。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煤矿的井巷工程与地面建(构)筑物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构筑物,附着于煤

炭资源,与本矿井所开采的煤炭储量紧密相关,随着煤炭资源开采的减少,其经

济寿命相应缩短;当煤炭资源开采完毕,经济寿命结束。

井下工程地质构造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施工条件较差,巷道的稳定性与

其所处的位置、岩层性质和地质条件密切相关。按矿井开拓系统划分,井下可分

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各类巷道的服务年限由其服务区域的储量决

定。因此,在成新率确定前,评估人员首先查阅了地质报告、矿井设计资料,了

解井下各类巷道所处位置的层位、岩石性质、支护方式,以及地质构造和回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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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的影响;其次,到井下选择有代表性的巷道实地查看了巷道的支护状况和维

修情况,并向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了解、查验维修记录和维修方法;第三,根据各

类巷道竣工日期计算已服务年限,在根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矿井地质储量、工

业储量、可采储量,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计算各类巷道的尚可服务年限;最

后确定各类巷道的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尚可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尚可服务年限)×100%

(4)设备类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两大类。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特点

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设备类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1)机器设备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用+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A.设备购置价

对于设备购置价,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参照《机电产品报

价手册》,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

设备,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评估。

B.运杂费

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

尺寸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

C.基础费用

根据设备的特点,参照《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

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费率计取。

D.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

计取。

对小型、无需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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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

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计算基

础为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及安装调试费之和。

F.资金成本

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贷款利率,资金成本按

建设期内均匀性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贷款利

率×建设工期×1/2

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0.6+理论成新率×0.4

A.勘察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的确定主要以企业设备实际状况为主,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工

作环境、维护保养情况,依据现场实际勘查情况对设备分部位进行逐项打分,确

定勘察成新率。

B.理论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根据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和已使用的年限确

定。

理论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对于价值量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据使用时

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③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2)车辆的评估

①车辆重置全价

车辆重置全价由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其它合理费用(如验车费、牌照费、

手续费等)三部分构成。由于被评估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故车辆购置价按

不含税价市场售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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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依据现行的车辆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有强制报废年限规

定的车辆)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对于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

采用行驶里程法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确定的勘察成新率综合

确定。

③车辆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车辆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3)电子设备的评估

①电子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电子设备多为企业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备,由经销商负责运送安

装调试,重置成本直接以市场采购价确定。

②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

合成新率。

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③评估价值的确定

评估值=电子设备重置全价×成新率

(5)工程物资

首先详细了解工程物资所对应的项目进展情况,对于工程物资的购入和领用

情况进行财务调查,抽查有关凭证,核实购买合同;对在库的工程物资进行抽查

盘点,核对账实相符情况。对于库存时间短、流动性强、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外

购物资,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库存时间长、流动性差、市场价

格变化大的外购物资按基准日有效的公开市场价格加上正常的进货费用确定评估

值。

(6)无形资产

①采矿权的评估

本次采矿权的评估结果是引用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矿

评字[2016]0007 号《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的结果,

采用的评估方法为现金流量法。经核实该采矿权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范围、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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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目的、评估基准日等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一致且符合本次经济行为及本资产评估

报告的要求。我们将该部分汇总进本评估报告,引用过程中无调整事项。

②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

对于外购的软件等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对其记账凭证、原始发票和购买

合同等进行了核查,并核实了会计核算、摊销情况、软件升级情况等,判断其账

面价值的合理性。核实后根据现行市价或摊余价值确定评估值。

(7)其他非流动资产

对于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人员首先核对申报表填列数值与明细账、总账和资

产负债表的余额是否相符,了解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形成依据和明细过程,收集有

关合同、协议等重要资料,并抽查有关会计凭证,检查其他非流动资产是否真实,

核实后以评估基准日后的被评估单位享有的资产和权利价值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和

规范化要求,按照与委托方的资产评估业余约定书所约定的事项,北京天健兴业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已实施了对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以及相关资

料的验证审核,按被评估单位提交的资产清单,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必要的产权查

验、实地察看与核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比较,以及财务分析

和预测等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的详细过程如下:

1.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

(1)2016 年 04 月 29 日天健兴业评估人员与委托方就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

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的特点等影响资产评估方案的问题进行了

认真讨论,并对该项目风险性做出判定。经公司管理层的审批,天健兴业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从事本资产评估项目。

(2)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并设

计主要资产调查表等,对委托方参与资产评估配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填写资产

评估清查表和各类调查表。

(3)评估方案的设计

依据资产的特点,制定评估实施计划,确定评估人员,组成资产评估现场工

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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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资料的准备

收集和整理评估对象市场交易价格信息、主要原料市场价格信息、评估对象

产权证明文件等。

该阶段工作时间为 2016 年 05 月 03 日-05 月 06 日。

2.现场清查阶段

(1)评估对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证

根据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和负债申报明细,评估人员针对实物资

产和货币性债权和债务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进行查证,以确认资产和负债的真实

准确。

对货币资金,我们通过审核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方式进行调

查;

对债权和债务,评估人员采取核对总账、明细账、抽查合同凭证等方式确定

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

对固定资产的调查采用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调查房屋建筑物、重

要设备等资产。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文件,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款项结算资料、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从而确定资产的真实性。

(2)资产实际状态的调查

对设备运行状态的调查采用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调查价值量较大

的设备。主要通过查阅设备的运行记录,在被评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合下现

场实地观察设备的运行状态等方式进行。在调查的基础上完善重要设备调查表。

(3)实物资产价值构成及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资产特点,调查其资产价值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重点

核查固定资产账面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查阅了有关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以及工程决算、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资料。

该阶段的工作时间为 2016 年 05 月 07 日-05 月 19 日。

3.选择评估参数、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过程

评估人员在现场依据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

作价原则及估值模型,明确评估参数和价格标准后,参考企业提供的历史资料等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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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评定估算工作。

4.评估汇总阶段

(1)评估结果的确定

依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在评估现场勘察的情况以及所

进行的必要的市场调查和测算,确定委托评估资产的资产基础法结果。

(2)评估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的撰写

按照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范化要求编制相关资产的评估报告

书。评估结果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定程序进

行三级复核,经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最后复核无误后,由项目组完成并提交报

告。

(3)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

上述三四两阶段工作时间为 2016 年 05 月 20 日-09 月 23 日。

九、评估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

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

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

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

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

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

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

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

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

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

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

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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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39 页

注: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

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按照可研方案完成投资

后的正常情况运行不变并持续经营,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

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二)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

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

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

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在评估基准日后,至 2017 年 03 月 30 日止的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

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5 年 9 月 14 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宁贺林罚责通字[2015]第 009 号),英力特煤业公司沙巴台矿区占用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已被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宁政发[2011]76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禁止在保护区新建开矿、采石等活动,现

有手续合法的采矿点限期三年内全部关闭(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

治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7 号)、《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方

案》等文件规定,于 2011 年自然保护区调规前批准的项目,2016 年 5 月 20 日前

停产,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关闭并退出保护区;于 2011 年自然保护区调规后批准

的项目,2016 年 5 月 20 日前停产,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关闭取缔;2019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关闭建设项目区域的恢复治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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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0 页

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 号),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

建设活动。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

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自然

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

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

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英力特煤业公司沙巴台矿区地处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按国务院煤炭行业

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贫发展的意见[2016]7 号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该矿井属于

关停取缔矿井,并已于 2015 年 11 月被责令停产。

英力特煤业公司 2015 年 12 月向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沙

巴台矿井恢复生产的请示》,经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复函,沙巴

台煤矿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发[2011]76 号)文件第

二条规定,故该申请予以驳回。

为了石嘴山市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

家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计划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进行重新划定,拟将石嘴

山市惠农区沙巴台矿区调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目前,石嘴山市政府与自治区林

业厅协商制定调规工作方案,待方案制定完上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政

府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同意调规后,英力特煤业公司沙巴台煤矿可继续生产经

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出具了《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后英力特煤业公司可继续生产经营的说明》。本次评估结果是在假设石嘴山市

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进行重新划定的请示

能顺利通过,且英力特煤业公司能够顺利恢复生产的前提下做出的估值意见。

(五)本次评估是在英力特煤业公司持续经营前提下做出的估值意见,若期

后由于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无法持续经济等的重大不利因素不

在本次评估考虑范围之内,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也不承担由此产

生的任何责任。

(六)由于英力特煤业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故英力特煤业公司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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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1 页

106011109899 的中国银行河滨开发区支行账户被冻结,截止评估基准日受限金额

为 628,044.62 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截止评估基准日,英力特煤业公司已被 3 家单位(个人)提起诉讼,

涉及金额共计 2,183,577.85 元,截止评估报告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具体情

况如下:

1、2016 年 3 月 11 日,冯和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宁夏友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10,472.65 元,英力特

煤业公司在欠付宁夏友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2、2016 年 3 月 24 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机械制造维修分

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力特煤业公司

支付货款 1,389,855.20 元、赔偿损失 166,783.00 元。 诉讼费由英力特煤业公司承

担。

3、2016 年 3 月 24 日,宁夏登科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制造维修分

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力特煤业公司

支付货款 483,250.00 元、利息 48,700.00 元,诉讼费由英力特煤业公司承担。

(八)截止评估报告日,英力特煤业公司已被 4 家单位提起诉讼或仲裁,涉

及金额共计 3,937,567.00 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具体

情况如下:

1、2016 年 4 月 1 日,北京天翔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石嘴山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要求英力特煤业公司支付货款 318,000.00 元、利息 10,410.53 元。2016 年 4

月 25 日,石嘴山仲裁委员会裁决英力特煤业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月

支付北京天翔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50,000.00 元,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全部

付清;并裁决英力特煤业公司支付仲裁费 4,603.00 元。

2、2016 年 4 月 3 日,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

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力特煤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3,043,357.00 元、

利息 558,347.26 元。截止评估报告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尚未作出判决。

3、2016 年 4 月 20 日,石嘴山市恒鼎工业气体供应站向河滨区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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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2 页

诉讼,要求英力特煤业公司支付货款 158,210.00 元。截止评估报告日,河滨区人

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4、2016 年 4 月 26 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

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力特煤业公司支付货款 418,000.00 元、逾期付款

损失 27,888.44 元。2016 年 4 月 2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出具(2016)宁 0205 民初 866 号民事调解书,英力特煤业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18,000.00 元,受理费 3,994.00 元由英力特

煤业公司承担。

(九)截止现场勘查日,英力特煤业公司沙巴台煤矿所占用的国有林地面积共

计 18.6087 公顷,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亦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2016 年 5 月 12 日,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惠农区分局出具“关

于沙巴台煤矿矿业集团三号井及深部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用地的情况说明”,英力

特煤业公司涉及地上配建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 18.6087 公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石嘴山市惠农区 2014 年第五批次工业项目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

[2014]351 号)批准转为建设用地。2016 年 5 月 11 日,该用地的供应手续已经石

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地(挂)字[2015]-20 号地块等二宗国有建设与供地使用

权挂牌出让的批复》(石政土批字[2016]20 号)以挂牌出让方式批准予以供应。石

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于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对编号为石地(挂)字[2015]-20 号、2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进行网上挂牌出让。英力特煤业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09 时 08 分竞的

石地(挂)字[2015]-20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09 时 18 分

竞的石地(挂)字[2015]-2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

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了《成交通知书》,并持此《成交通知书》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与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

情况如下:

宗地名称 宗地位置 土地面积 规划用途 出让年限 挂牌成交金额 已交出让金

石地(挂)字 惠农区西南部贺 183363.00

兰山沙巴台矿区 工业用地 40 年 11200000 元 5600000 元

[2015]-20 号 平方米

石地(挂)字 惠农区西南部贺 2724 平方

兰山沙巴台矿区 工业用地 40 年 170000 元 170000 元

[2015]-21 号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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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3 页

(十)截止评估勘查日,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矿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物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英力特煤业公司出具了相关书面说明,证明该部

分无证房屋建筑物产权归英力特煤业公司所有无异议,并承诺若以后由于该部分

房屋产权出现纠纷一切责任由英力特煤业公司承担。本次评估,该部分房屋建筑

物面积主要以企业申报为主,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并结合企业提供的有关图纸、施

工合同、预决算书等资料核实确定,未能进行专业的测量。

(十一)截止评估勘查日,英力特煤业公司在石嘴山市西部花园建设的 1#、

2#、3#公寓楼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项目建设报建手续也未办理;1#、

2#、3#公寓楼项目所占用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石嘴山市惠农

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惠农区发改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花

园建设情况的说明》(惠农改发[2016]81 号)和评估人员现场了解的情况,该项目

建设用地原属于石嘴山市黄楼师范学院旧校址,原石嘴山市矿业局购买了该旧校

址的地上房屋建筑物,2005 年原石嘴山市矿业局将该部分地上房屋建筑物转让给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力特煤业公

司将地上房屋建筑物拆除将此地用于建设职工公寓、食堂等附属设施(其中:英

力特煤业公司于 2011 年投资建设 1#、2#、3#三栋 11 层公寓楼,建筑面积 20688

平方米,占地面积 17014 平方米)。因相关人员变动等原因,该土地及原地上房

屋建筑物一直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形成历史遗留问题。2015 年 8 月 10 日市人民

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决该土地及地上房

屋产权问题,会议决定由市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按规定为其补办相关证件手续。

截止评估基准日 1#、2#、3#公寓楼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也未

缴纳相关土地费用;1#、2#、3#公寓楼相关项目报建手续也未办理,后续相关土

地产权手续及房屋产权手续能否顺利取得,什么时间能够取得具有不确定性,针

对此种情况本次评估对于西部花园 1#、2#、3#公寓楼按账面值列示,1#、2#、3#

公寓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

(十二)本次评估中,因英力特煤业公司涉及买卖经济纠纷且已被对方起诉,

涉诉金额分别为欠银川华德宝电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 316,902.00 元,执行

费 4,654.00 元;欠宁夏龙飞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材料款 205,183.00 元,执行费

2,978.00 元。截止评估基准日英力特煤业公司一辆车牌号为宁 B29788 金龙客车(金

龙牌 XMQ6120C3)已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查封,拟进行拍卖,评估人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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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4 页

能收集到该车辆最新年检后的行驶证复印件,故本次评估时对于该车辆按账面值

列示。

(十三)本次评估中,英力特煤业公司于 2015 年 3 月与广东大象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将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307 项机器设备(详

见评估明细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该部分设备账面原值 93,131,131.72 元;双方

签订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设备购买价款为 66,450,000.00 元,租赁利息为

8,948,807.63 元,售后回租总费用合计 75,398,807.63 元。《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

定租赁利息按季支付,租期三年,租赁期间届满,在租金费用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的情况下,广东大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租赁资产以 1 元转让给英力特煤业公

司。截止评估报告日之前(即 2016 年 7 月 20 日),英力特煤业公司向其股东国

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偿还广东大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售后回

租业务本金及利息合计 66,629,793,40 元,《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事宜提前解

除。

(十四)根据《整合开发沙巴台煤炭资源合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专

题会议纪要》)(2012.第 7 次)的规定,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给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巴台矿区 3 号矿井设施投资人 800 万元补偿费,

作为原始矿井投资人不再进行井下煤炭开采,以及现有井下巷道和设备投入的补

偿(小煤矿资源在+1250 水平以上,英力特煤业公司资源在+1250 水平以下)。补

偿后并无任何实物资产移交给英力特煤业公司,对此英力特煤业公司已出具相关

书面证明。

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第 7 次)及《补偿协议》

的规定,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偿给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矿区

3 号矿井技改投入资金 1580 万元,补偿后无相关实物资产移交给英力特煤业公

司,对此英力特煤业公司已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十五)根据委托方的安排,委估资产中采矿权由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天兴矿评字[2016]第 0007 号《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

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由于矿业权报告中评估目的为股权转让,评估方法为

折现现金流量法,在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价值标准及

价值内涵等方面,与资产评估报告口径一致且符合本次经济行为及本资产评估报

告的要求,故本资产评估报告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直接引用了天兴矿评字[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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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5 页

第 0007 号《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结果,引用过

程中无调整事项。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参考本评估报告实施交易行为,并报批相

关文件可能涉及对评估报告的理解、评估报告信息采用等事项,应当依据相应的

评估报告,也应当将天兴矿评字[2016]第 0007 号《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

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一并使用。

(十六)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根据评估人员现场收

集的资料显示价款已有偿处置,根据英力特煤业公司提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

资源厅文件“关于分期缴纳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批

复”,核定采矿权价款为 8883.32 万元,企业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已交清。本次

评估人员现场未搜集到该采矿权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资料,按照一般采矿权价款

处置不超过 30 年的规定,该采矿权可能存在未价款处置的资源量,本次采矿权评

估时将保有资源量均纳入评估计算范围内,评估结论未考虑采矿权未来可能应补

缴的采矿权价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次采矿权评估资源储量主要依据为《宁夏

石嘴山市沙巴台煤矿区煤炭资源补充勘探报告》(2009.1)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

限公司沙巴台煤矿矿业集团三号井及深部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初步设计》

(2013.10)。

(十七)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一) 本次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

性能做技术检测,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

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二) 本次评估设备类资产数量较多且空间分布相对分散,绝大部分生产用设

备分布在井下,由于被评估单位目前处于责令停产状态,对于分布于井下的生产设

备评估人员通过核查设备购置发票、维修记录、运行记录等履行了替代程序。

三) 对于井巷工程,由于地下巷道错综复杂,对于下井人员企业有严格规

定,且目前被评估单位处于责令停产状态,出于安全角度考虑,本次对于井巷工程

未下井进行现场勘查,评估人员通过核查采掘工程平面图、井筒/巷道/硐室断面节

点图及结算资料等施行替代程序。

四) 纳入评估范围的地下管线、沟槽等隐蔽工程,预埋的各类金属结构预埋

件等设备和仪器,考虑到工程的特殊性及复杂性,评估人员主要通过核对图纸、

施工合同、预决算资料、维修记录等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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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6 页

(十八)抵押、质押事项

1、截止评估基准日英力特煤业公司短期借款共计 13 笔,分别为英力特煤业

公司向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取得的委托贷款(委托方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银川分行取得的统借统还借款(统借方国电英力特能

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方式均为信用担保。具体借款明细如下

表:

序号 放款银行或机构名称 发生日期 到期日 年利率% 账面价值(元)

1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01-15 2015-01-14 6.20 30,000,000.00

2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04-23 2015-04-22 6.00 30,000,000.00

3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06-18 2015-06-17 6.00 34,000,000.00

4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06-27 2015-06-26 6.00 13,000,000.00

5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07-17 2015-07-16 6.00 17,000,000.00

6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08-05 2015-08-04 6.00 40,000,000.00

7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08-28 2015-08-27 6.00 20,000,000.00

8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10-23 2015-10-22 6.00 60,000,000.00

9 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 2014-12-23 2015-12-22 5.60 40,000,000.00

10 光大银行西安分行 2015-11-20 2016-11-19 4.1325 10,000,000.00

11 光大银行银川分行 2015-11-27 2016-11-26 4.1325 20,000,000.00

12 光大银行银川分行 2015-11-30 2016-11-29 4.1325 70,000,000.00

13 光大银行银川分行 2015-11-30 2016-11-29 4.1325 34,840,000.00

合计 418,840,000.00

2、根据英力特煤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区支行签订的《固定资

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 年中石惠(借)字 005 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35000 万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用于“沙巴台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建设。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08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算起,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利

息按季度付息,付息日为每年的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

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和还款程序见下表: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2013 年 06 月 25 日 2500 万元(已还) 2016 年 12 月 25 日 1000 万元

2013 年 12 月 25 日 2500 万元(已还) 2017 年 06 月 25 日 1000 万元

2014 年 06 月 25 日 2500 万元(已还)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000 万元

2014 年 12 月 25 日 2500 万元(已还) 2018 年 06 月 25 日 43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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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7 页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2015 年 06 月 25 日 2500 万元(已还) 2018 年 12 月 25 日 4375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000 万元 2019 年 06 月 25 日 4375 万元

2016 年 06 月 25 日 10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25 日 4375 万元

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由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

款单位的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编号为 2010 年中石惠(保)字

004 号《保证合同》。

3、根据英力特煤业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的《资金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6400061682011030051),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大

写:叁亿元整),用于沙巴台煤矿矿业集团三号井及深部资源整合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0 年,即从 2011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9

日止,贷款利率为本合同项下第一笔借款的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

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按季度付息,付息日为每年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

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和还款程序见下表: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2013 年 05 月 10 日 10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0 日 950 万元

2013 年 11 月 20 日 5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21 日 950 万元

2014 年 04 月 21 日 900 万元 2018 年 04 月 20 日 1500 万元

2014 年 07 月 21 日 900 万元 2018 年 07 月 20 日 1500 万元

2014 年 10 月 22 日 900 万元 2018 年 10 月 22 日 15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21 日 90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500 万元

2015 年 04 月 20 日 900 万元 2019 年 04 月 22 日 1500 万元

2015 年 07 月 22 日 900 万元 2019 年 07 月 22 日 10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 21 日 900 万元 2019 年 10 月 21 日 100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20 日 900 万元 2019 年 11 月 20 日 1000 万元

2016 年 04 月 21 日 900 万元 2020 年 04 月 20 日 1000 万元

2016 年 07 月 21 日 900 万元 2020 年 07 月 22 日 1000 万元

2016 年 10 月 21 日 900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1 日 100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21 日 900 万元 2020 年 11 月 20 日 1000 万元

2017 年 04 月 21 日 950 万元 2021 年 05 月 09 日 300 万元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8 页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2017 年 07 月 21 日 950 万元

根据《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

单位的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

英力特煤业公司除上述因素外不存在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英力

特煤业公司除已向评估机构声明的事项外没有其他抵押、担保事项。

(十九)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

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

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十二、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 本评估报告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审

查,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

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五)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后使用,经备案后的评估

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03 月 31 日至 2017 年 03 月 30 日止。

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论作为价值的参考依据(还需结合评

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 2016 年 09 月 23 日。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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