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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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五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中毅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个人等融资业务,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有利于实施 PPP 项目所需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营运资金、投标保证金等资

金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

二、《关于增补李厚泽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经对董事候选人李厚泽先生向公司提供的《个人简历》、《关于个人简历的

回复函》等文件的查询,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职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

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厦门中毅达设立江西鹰潭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厦门中毅达设立

湖南长沙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为拓展业务,公司

设立厦门中毅达(鹰潭)有限公司和厦门中毅达(长沙)有限公司(名称暂定,以登记

机关核准为准)两家全资孙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 5000 万元、5000 万元,总投资金额人

民币 1 亿元。本次厦门中毅达设立两家子公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厦门中毅达设立两家子公司。

独立董事:张伟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五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中毅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个人等融资业务,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有利于实施 PPP 项目所需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营运资金、投标保证金等资

金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

二、《关于增补李厚泽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职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

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厦门中毅达设立江西鹰潭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厦门中毅达设立

湖南长沙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为拓展业务,公司

设立厦门中毅达(鹰潭)有限公司和厦门中毅达(长沙)有限公司(名称暂定,以登记

机关核准为准)两家全资孙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 5000 万元、5000 万元,总投资金额人

民币 1 亿元。本次厦门中毅达设立两家子公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厦门中毅达设立两家子公司。

独立董事:黄琪、李宝江、刘名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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