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五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中毅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个人等融资业务,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有利于实施 PPP 项目所需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营运资金、投标保证金等资
金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
二、《关于增补李厚泽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经对董事候选人李厚泽先生向公司提供的《个人简历》、《关于个人简历的
回复函》等文件的查询,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职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
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厦门中毅达设立江西鹰潭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厦门中毅达设立
湖南长沙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为拓展业务,公司
设立厦门中毅达(鹰潭)有限公司和厦门中毅达(长沙)有限公司(名称暂定,以登记
机关核准为准)两家全资孙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 5000 万元、5000 万元,总投资金额人
民币 1 亿元。本次厦门中毅达设立两家子公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厦门中毅达设立两家子公司。
独立董事:张伟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五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中毅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个人等融资业务,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有利于实施 PPP 项目所需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营运资金、投标保证金等资
金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
二、《关于增补李厚泽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职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
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厦门中毅达设立江西鹰潭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厦门中毅达设立
湖南长沙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为拓展业务,公司
设立厦门中毅达(鹰潭)有限公司和厦门中毅达(长沙)有限公司(名称暂定,以登记
机关核准为准)两家全资孙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 5000 万元、5000 万元,总投资金额人
民币 1 亿元。本次厦门中毅达设立两家子公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厦门中毅达设立两家子公司。
独立董事:黄琪、李宝江、刘名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