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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的委托,指派陈桂华、
覃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猛狮科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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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猛狮科技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猛狮科技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
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周三)下午 2:30 在广东省汕
头市澄海区 324 线国道广益路 33 号猛狮国际广场写字楼 1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乐伍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 9:30 至 11:30,以及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猛狮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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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猛狮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均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猛狮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总数为 121,136,022 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 36.85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猛狮科技部分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 47,413,305 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
14.425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猛狮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猛狮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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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
同 意 168,546,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2,70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04,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821%;反对 2,7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为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同 意 168,546,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反对 2,70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04,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821%;反对 2,70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
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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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陈桂华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覃 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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