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6-02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
初字第 96 号),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
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
合并简称“原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
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并简称“被
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
登了《关于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3)对该案件情况进行
了披露。
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
知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 96 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
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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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05)对该案件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人民币 6,041,800 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上述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公司将视案件进展情况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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