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因对“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理解存在
一定偏差,公司此前未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之实际
控制人解直锟认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在公司申请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过程中,
经中介机构核查并经公司自查,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将解直锟认定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由此,解直锟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公司(含子公司)与解直锟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我们核查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从
关联方借入资金的情况,一致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合理性
和公平性,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补充确认以上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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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常晓波 祁大同 冯根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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