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99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审核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 波
刘晓松
刘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