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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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

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春天药用投资设立公司事项,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 本次春天药用在新疆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投资设立投资公司事

项,为基于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通过股权投资、并购等方式将公司的产业经营

与资本经营进行良好结合,实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目的。

三、 本次投资为春天药用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其目前的生产经

营将不会受到影响,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春天药用投资设立相关公司。

专此发表意见。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英、王富贵、程友海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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