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
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春天药用投资设立公司事项,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 本次春天药用在新疆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投资设立投资公司事
项,为基于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通过股权投资、并购等方式将公司的产业经营
与资本经营进行良好结合,实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目的。
三、 本次投资为春天药用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其目前的生产经
营将不会受到影响,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春天药用投资设立相关公司。
专此发表意见。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英、王富贵、程友海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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