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作为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了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全面了解,认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李仙玉先生、李慧慧女士、李丽莎女士、田云飞先生、黄宇先
生、邱高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潘桦先生、宣
国良先生、叶金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上述董事会
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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