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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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0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周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1 日(周三)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方家埭路 189 号公司 8 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史中伟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史正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87,016,13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9.2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7,015,73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9.26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400,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81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400,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8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015,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00,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015,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00,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中亚股份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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