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9 月 27 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16-044),现对上述公告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上市交易场所、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的现金分红
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说明
1、本期债券挂牌转让的场所
本期债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2、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现有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相应条款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根据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本规模与营业收
入增长不相匹配时,或者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时,可以在前
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
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通过网络投票形式为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3、董事会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继续执行现有的现金分红
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分
红政策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投
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4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44)披露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黄志明、冯克敏、
罗珉、杨永林、周思伟、杜晓峰、李双海、冯俭、王砾;第六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为:张宏鹰、张于兰、杨丽。
经公司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除上述补充内容之外,公司 2016 年 9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
相关公告内容不变。公司就上述补充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
意。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