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李秋艳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
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
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且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十二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士有:
1、截止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26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49,302,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9,317,269 股的
49.88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名,共
计代表股份 149,08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9,317,269 股的
49.808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股份 215,5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9,317,269 股的 0.07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表决,同时结
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关于子公司增加衍生品投资合约金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240,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7%;
反对0股;弃权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9,302,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
则》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苗红伟
律师:苗红伟 李秋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