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博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李光千、杨振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李光
千、徐刚、王柳芳、杨晓霞、张利辉、李志刚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符合《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博
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拟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韩洁女士、张杨先生、杜春艳女士的简历
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
职资格要求,其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146 条、《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惩罚和惩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韩洁女士、张杨先生、杜春艳女士为公
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此后无正文,为签字页。)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谢德仁 甘培忠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