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
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
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理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法规、科研、企业管理、经济或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
(四)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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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
(二)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二)、(三)、(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
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一)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但至少
两名),其中包括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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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公司上市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监
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会候选人,但不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六年期满,可以继续当选
公司董事,但不能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六) 独立董事提名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在股东大会召开
四十五日前连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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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及通知各股东;
(七)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上述同一时间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
披露的报纸上发表公开声明,声明其身份符合本细则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
(八) 公司股东大会经表决通过独立董事人选后,应将当选的独立董
事的姓名、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公布,并将上述情况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除以下情形,不得在
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三) 独立董事三次未能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履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董事的一般职责,主要应对以下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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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重
大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上述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的
报纸上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形式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形式上述第(五)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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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形式,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议,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一) 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的标
准由公司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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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关
联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以披露的其
他利益;
(三)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声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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