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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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

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

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理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法规、科研、企业管理、经济或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

(四)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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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

(二)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二)、(三)、(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

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一)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但至少

两名),其中包括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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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公司上市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监

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会候选人,但不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六年期满,可以继续当选

公司董事,但不能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六) 独立董事提名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在股东大会召开

四十五日前连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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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及通知各股东;

(七)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上述同一时间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

披露的报纸上发表公开声明,声明其身份符合本细则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

(八) 公司股东大会经表决通过独立董事人选后,应将当选的独立董

事的姓名、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公布,并将上述情况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除以下情形,不得在

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三) 独立董事三次未能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履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董事的一般职责,主要应对以下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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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重

大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上述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的

报纸上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形式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形式上述第(五)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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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形式,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议,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一) 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的标

准由公司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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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关

联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以披露的其

他利益;

(三)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声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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