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中《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材料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乘用轮
胎业务过渡期安排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许可焦作风神
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公司知识产权的议案》等议案,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材料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 Pirelli Industrial S.r.l.
(中文名:倍耐力工业胎公司)采购溴化丁基,并对 2016
年度进行了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
格公允。上述与关联方发生的业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
公正的原则。
董事会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风神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与焦作风神签署《乘用轮胎业务过渡期
安排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基于公司重组的过渡性安排,公司拟与焦
作风神签署《乘用轮胎业务过渡期安排协议》是必要的,
该协议所约定的定价公允,上述与关联方发生的业务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董事会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风神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许可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公
司知识产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重组的安排,为了确保焦作风神
生产的持续经营,公司无偿许可焦作风神使用公司商标和
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
则。
董事会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风神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薛爽 杨一川 范小华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