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文
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
债券”)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相关条件。
二、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公司通过发行本次债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有助于
提高本次债券发行的工作效率。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利民、贠庆怀、周林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