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对预留股权激励股份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为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预留限
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勇明 胡鸿高 钱逢胜
2016 年 9 月 28 日